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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账确认欠款是讨回货款的关键保障-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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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06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丰某公司(甲方供方)与张某(乙方需方)签订《供需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在甲方处购买纸箱板,甲方按乙方订单要求生产相应规格的产品。产品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另附价格协议,双方传真、微信记录、QQ记录、短信等为准等同本合同效力。甲方负责代办运输,运输所派车辆由甲方负责,运费按照双方约定价执行,由乙方承担,运费价格随市场变动而变动。乙方在未取得甲方正式批准的授信额度之前,按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乙方取得甲方正式批准的授信额度之后,甲方在授信额度以内给予赊销,同时执行当月发货货款乙方在次月5号之前全部结清。如账期期间货款金额超出甲方正式批准的授信额度,超出部分执行款到发货。货款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等形式结清(甲方收款账户附后)。在赊销期间如逾期支付货款,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利息。如到结款日期乙方不予付款,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甲方因追索基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欠款或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鉴定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催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同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3年2月1日,丰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对账单》,载明:今经双方对账,截止2023年2月1日,张某下欠新郑市丰某有限公司货款:小写¥60823元,大写陆万零仟捌佰贰拾叁元整。特别约定:1、以前双方所打所有手续全部作废,以此对账单为准。2、此对账单之前所有出现的质量、价格等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不再追究。3、此对账单的债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一方签字,另一方均予认可,无异议。4、此对账单的债务担保人承担无期限连带责任,直至债务消灭。5、若因欠款导致法律纠纷,双方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签订地点:新郑市。

后丰某公司继续向张某供货,2024年1月31日,丰某公司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应收账款明细表,张某未作回复。2025年11月28日,在丰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与张某的通话记录中,李广辉:下欠的货款还有74281元,这两天给付了吧;张某:我这边事处理处理,处理完给你安排;李广辉:估计得多长时间?张某:还得缓缓,我这边火灾的事情还没处理完……

法院判决张某向丰某公司支付货款74281元及利息(以74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未支持原告要求按LPR 1.5倍计算利息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定期对账确认欠款是企业讨回货款的"救命稻草"。很多老板以为只要把货送出去、对方签收了就行,结果等到要钱时才发现对方不认账,白白损失大笔货款。

为什么说对账这么重要?

  1. 白纸黑字最保险:就像案例中,2023年2月双方签了对账单确认欠6万多元。后来继续供货,虽然没签新的对账单,但2025年11月的通话录音中,张某亲口承认欠7万多元并承诺还款。法院正是凭这个通话录音才认定最终欠款金额。如果当时没录音,光说"他答应过要付",法院很可能不信。

  2. 避免"罗生门":生意做久了,账目容易混乱。张某可能说"我去年付过3万",丰某公司说"你只付了1万",谁也说不清。有对账单就能一锤定音,防止互相扯皮。

  3. 利息约定要合理:本案中合同写了"逾期按银行利率三倍付息",但法院只支持按正常LPR计算。因为法律有规定,违约金不能太高,否则法院会调低。所以签合同时别贪心写太高,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

企业老板该怎么做?

记住:生意场上,感情归感情,账目归账目。一次认真的对账,胜过十次口头承诺。货发出去只是开始,钱收回来才是结束。定期对账不是"不信任客户",而是对企业自己和客户双方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