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意向金后未签订正式合同需全额返还 - 新郑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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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61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至10月,郑州某佳有限公司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新郑龙湖某佳城”招商信息,地址为郑州某路与某路交叉口。2019年10月19日,吴某与“新郑龙湖某佳城”签订《郑州某佳城合作商家意向书》,约定吴某认租1G-02、03、04号商铺,月租金100元/平方米,并缴纳5万元意向金。意向书手写备注“商场前排楼不拆不计租金”。次日,吴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5万元,收到盖有“新郑龙湖某佳城”印章的收据,载明“收到王婆大虾、袁记串串香(吴某)意向定金5万元”。
后“新郑龙湖某佳城”未注册成立,实际由刘某涛于2019年11月1日注册登记新郑市某佳百货店。某佳百货店承认收取了吴某的5万元意向金,但主张因吴某未签正式合同,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佳百货店需向吴某返还5万元意向金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7日起算);驳回吴某对郑州某佳有限公司、刘某的其他诉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3个关键动作避免“退钱又赔利息”
1. 别把“意向金”当“定金”乱收——名字错了,钱就得退!
本案中,商家收了5万元却写成“意向定金”,法院直接认定是“意向金”。法律上,“定金”有担保性质(不签约可不退),但“意向金”只是预付款(未签约必须退)。企业操作建议:
- 收钱前明确性质:若想约束客户,必须签《定金协议》并写清“定金罚则”(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 收据别马虎:直接写“定金”而非“意向金”“订金”等模糊表述,避免像本案因名称不规范导致败诉。
2. 用“未来项目”签合同?小心主体无效钱白收!
某佳公司用未注册的“新郑龙湖某佳城”名义签意向书、收钱,结果法院认定:项目未注册,实际收款人是后来成立的某佳百货店,因此某佳公司无需担责。企业操作建议:
- 项目未注册时绝不对外签约:招商必须用已注册主体(如母公司或筹备中的公司),避免像本案“盖章的项目”被认定无效;
- 转委托要留证据:某佳百货店声称“委托某佳公司招商”,但没提供委托协议,法院不认。今后若让其他公司代收钱,必须签书面委托书+留存转账记录。
3. 一人股东别侥幸——钱进个人账户可能引火烧身!
本案刘某(某佳公司原股东)收了5万元到个人账户,但法院因“主体错误”未判其担责。现实中若公司是“空壳”,股东很可能要赔钱!企业操作建议: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严格分开:所有业务款必须进对公账户,像本案用个人账户收钱,极易被认定“财产混同”;
- 一人公司每年做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如保留完整财务报表),否则像本案虽未担责,但若主体认定正确,刘某作为原股东可能要连带赔偿。
总结:企业招商时,收钱前想三步——主体是否注册?名目是否写清?款项进谁账户? 一个疏漏就可能像本案某佳百货店:钱收了却要连本带息退回去,白白损失客流和口碑。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白纸黑字”。签合同前花5分钟确认主体和条款,远比败诉后花5万元请律师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