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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意向金后未签订正式合同需全额返还 - 新郑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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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61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至10月,郑州某佳有限公司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新郑龙湖某佳城”招商信息,地址为郑州某路与某路交叉口。2019年10月19日,吴某与“新郑龙湖某佳城”签订《郑州某佳城合作商家意向书》,约定吴某认租1G-02、03、04号商铺,月租金100元/平方米,并缴纳5万元意向金。意向书手写备注“商场前排楼不拆不计租金”。次日,吴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5万元,收到盖有“新郑龙湖某佳城”印章的收据,载明“收到王婆大虾、袁记串串香(吴某)意向定金5万元”。
后“新郑龙湖某佳城”未注册成立,实际由刘某涛于2019年11月1日注册登记新郑市某佳百货店。某佳百货店承认收取了吴某的5万元意向金,但主张因吴某未签正式合同,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佳百货店需向吴某返还5万元意向金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7日起算);驳回吴某对郑州某佳有限公司、刘某的其他诉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3个关键动作避免“退钱又赔利息”
1. 别把“意向金”当“定金”乱收——名字错了,钱就得退!
本案中,商家收了5万元却写成“意向定金”,法院直接认定是“意向金”。法律上,“定金”有担保性质(不签约可不退),但“意向金”只是预付款(未签约必须退)。企业操作建议

2. 用“未来项目”签合同?小心主体无效钱白收!
某佳公司用未注册的“新郑龙湖某佳城”名义签意向书、收钱,结果法院认定:项目未注册,实际收款人是后来成立的某佳百货店,因此某佳公司无需担责。企业操作建议

3. 一人股东别侥幸——钱进个人账户可能引火烧身!
本案刘某(某佳公司原股东)收了5万元到个人账户,但法院因“主体错误”未判其担责。现实中若公司是“空壳”,股东很可能要赔钱!企业操作建议

总结:企业招商时,收钱前想三步——主体是否注册?名目是否写清?款项进谁账户? 一个疏漏就可能像本案某佳百货店:钱收了却要连本带息退回去,白白损失客流和口碑。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白纸黑字”。签合同前花5分钟确认主体和条款,远比败诉后花5万元请律师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