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需对公司债务担责-枣阳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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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号:(2023)鄂0683民初4091号(一审)/(2023)鄂06民终5898号(二审)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湖北某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某付,股东郑某付占45%、姚某夏占35%、汪某军占20%;2016年3月23日股东变更为郑某付占55%、姚某夏占22.5%、张某力占22.5%。2017年12月20日,郑某付、张某力、姚某夏分别与张某英(郑某付母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股份转让给张某英,次日该公司变更为张某英一人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英。2017年12月20日公司章程记载,张某英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5月3日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起诉湖北某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45370.15元。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判决:湖北某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70.1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该判决执行到位6291.45元后,因湖北某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
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随后起诉要求:郑某付在恶意转让股权范围内承担债务损失45370.15元及利息,张某英在受让股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郑某付、张某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湖北某丁有限公司不能支付的货款39078.7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郑某付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教训:别让"纸上出资"变成"真金白银的债务"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郑某付作为大股东,没实际掏钱完成出资就急着把股权转给80多岁的母亲张某英,结果公司欠债还不上,法院判他俩要从自己腰包里掏钱还债!
关键细节暴露致命漏洞:
- 收据无效:郑某付拿出2020年某丁公司开的"补交55万元股份款"收据,但既没会计签字,也没银行转账记录(就像你给朋友打欠条没写日期、没按手印,法院当然不认);
- "代偿债务"不顶用:二审时他拿100万元还款票据想抵出资,可票据连原件都没有,且是公司还政府的钱,和他个人出资八竿子打不着;
- 母子转让引怀疑:把股权转给高龄母亲,法院直接推定"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没出钱",连带责任跑不掉!
企业必学的3条保命法则
1. 出资必须"真金白银"留痕迹(别玩虚的!)
- 错误示范:只拿公司开的收据(像本案无签字的收据)
- 正确操作:
✅ 银行转账备注"投资款"或"注册资本"
✅ 保留银行回单+公司入账凭证双证据
✅ 大额出资最好通过公司验资账户操作
小贴士:微信/支付宝转账也行,但必须备注清楚用途,且收款方要是公司对公账户!
2. 股权转让前先"照镜子"(查清出资底细)
- 受让方风险:像本案张某英(母亲)接盘股权时,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没出钱,就要连带担责!
- 避坑指南:
🔍 要求转让方提供出资证明(银行流水+验资报告)
🔍 在转让协议中写明"已确认原股东出资到位"
🔍 高龄/亲属受让股权要特别谨慎(法院会重点审查)
3. 资不抵债时别急着"甩锅"(转让时机很重要)
本案最致命的是:2017年12月转股权 → 2018年5月被起诉 → 2018年7月判还债
- 危险信号:公司已涉诉或资不抵债时转让股权,极易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
- 安全操作:
⚠️ 转让前核查公司负债情况(查裁判文书网!)
⚠️ 若公司有未清债务,先完成出资再转让
⚠️ 终止执行后转让股权?法院照样能"翻旧账"!
征和律师提醒:注册资本不是"数字游戏"!现在认缴制虽方便创业,但股东未实缴出资=给未来埋雷。本案中郑某付以为把股权转给母亲就能"金蝉脱壳",结果不仅自己要赔钱,还把老母亲卷进官司。企业主请牢记:该出的钱一分都不能少,该留的证一样都不能缺——否则今日省下的"出资款",明日可能变成十倍的"赔偿金"!
(注:本文人名及公司名称已按法律文书规范隐去,如郑某付、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