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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需对公司债务担责-枣阳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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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号:(2023)鄂0683民初4091号(一审)/(2023)鄂06民终5898号(二审)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湖北某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某付,股东郑某付占45%、姚某夏占35%、汪某军占20%;2016年3月23日股东变更为郑某付占55%、姚某夏占22.5%、张某力占22.5%。2017年12月20日,郑某付、张某力、姚某夏分别与张某英(郑某付母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股份转让给张某英,次日该公司变更为张某英一人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英。2017年12月20日公司章程记载,张某英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5月3日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起诉湖北某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45370.15元。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判决:湖北某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70.1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该判决执行到位6291.45元后,因湖北某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

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随后起诉要求:郑某付在恶意转让股权范围内承担债务损失45370.15元及利息,张某英在受让股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郑某付、张某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湖北某丁有限公司不能支付的货款39078.7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郑某付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教训:别让"纸上出资"变成"真金白银的债务"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郑某付作为大股东,没实际掏钱完成出资就急着把股权转给80多岁的母亲张某英,结果公司欠债还不上,法院判他俩要从自己腰包里掏钱还债!

关键细节暴露致命漏洞

  1. 收据无效:郑某付拿出2020年某丁公司开的"补交55万元股份款"收据,但既没会计签字,也没银行转账记录(就像你给朋友打欠条没写日期、没按手印,法院当然不认);
  2. "代偿债务"不顶用:二审时他拿100万元还款票据想抵出资,可票据连原件都没有,且是公司还政府的钱,和他个人出资八竿子打不着;
  3. 母子转让引怀疑:把股权转给高龄母亲,法院直接推定"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没出钱",连带责任跑不掉!

企业必学的3条保命法则

1. 出资必须"真金白银"留痕迹(别玩虚的!)

2. 股权转让前先"照镜子"(查清出资底细)

3. 资不抵债时别急着"甩锅"(转让时机很重要)

本案最致命的是:2017年12月转股权 → 2018年5月被起诉 → 2018年7月判还债

征和律师提醒:注册资本不是"数字游戏"!现在认缴制虽方便创业,但股东未实缴出资=给未来埋雷。本案中郑某付以为把股权转给母亲就能"金蝉脱壳",结果不仅自己要赔钱,还把老母亲卷进官司。企业主请牢记:该出的钱一分都不能少,该留的证一样都不能缺——否则今日省下的"出资款",明日可能变成十倍的"赔偿金"!

(注:本文人名及公司名称已按法律文书规范隐去,如郑某付、枣阳市某乙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