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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错误支付交强险赔款给车主仍需向受害人赔偿-宜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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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502民初33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吴某系鄂某***小型轿车的车主,其为该车在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责任限额为299300元。

2024年1月1日18时10分,吴某驾驶鄂某*小型轿车在宜昌市西陵区段与谢某军驾驶鄂E9**大型汽车、金某驾驶豫R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谢某军负次要责任,金某无责任。

事发后,吴某向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2024年1月29日,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短信通知谢某军,告知其对受损车辆定损为16598元,并通知其3日内联系,否则将按定损金额赔付。谢某军收到短信后未回应。

吴某将车辆送修,产生修理费16078元,其中9909.86元由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余款6168.14元由吴某支付;另产生修理费520元,其中364元由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余款156元由吴某支付。

2024年1月30日,吴某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谢某军主张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2月4日,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向吴某赔付6324.14元,并向谢某军邮寄《追偿函》,要求其7日内支付代位款项。谢某军于2月6日签收《追偿函》但未支付,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确认谢某军驾驶的鄂E9****大型汽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2024年1月23日,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向该车车主李某在交强险项下赔付2000元;各方当事人认可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事故无责方赔偿7.52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1992.48元;
  2. 谢某军赔偿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4331.6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内部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交强险赔款必须直接支付给事故受害人,错误支付给本车车主将导致保险公司"赔了又赔"的双重损失风险。 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机构)在处理理赔时容易忽略这一点,最终自食苦果。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赔两次"?

本案中,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谢某军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直接把2000元交强险赔款打给了车主李某(谢某军的雇主),而不是支付给实际受损的吴某。当吴某的保险公司(中国某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时,人某财险宜都支公司辩称"已经赔过了"。但法院明确指出: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的权益,赔款对象只能是受害人,不能是本车车主。 因此,即使之前已向车主支付,保险公司仍需向受害人赔付,之前的支付完全白费。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看懂)

1. 保险公司必看:交强险不是"车主险",千万别付错人!

2. 所有企业通用:事故处理要"留痕",口头承诺不管用

3. 代位求偿权:企业理赔后别忘了"追债"

特别提醒

本案还暴露一个常见误区:"次要责任=不用赔钱"。谢某军认为"自己车被撞,还要赔对方"不合理,但法院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按比例划分,次要责任方仍需承担30%左右损失。企业用车发生事故后,不要盲目否认责任,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介入处理。

总结一句话:交强险赔款认"人"不认"车"——必须支付给事故受害人,否则保险公司赔了也白赔! 企业在处理保险理赔时,牢记"先确认受害人身份,再支付赔款"这一黄金原则,就能避免本案中的双重赔付风险。尤其对运输、物流等高频用车企业,建议每年开展一次保险理赔流程培训,把风险挡在事故发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