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企业损失多年利息-潜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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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7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1月16日,潜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与案外人魏某(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书》,约定将位于潜江市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魏某,总价款229000元。后魏某将房屋转卖给窦某,潜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窦某重新签订了合同。窦某分两次支付了70000元房款(含2012年3月13日支付的40000元),尚欠159000元。案涉工程于2012年3月18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已交付窦某,窦某和顾某某(窦某妻子)装修后实际入住至今。但窦某未办理尾款按揭贷款手续,声称因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但未提供证据。潜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办理按揭不需要产权证。2024年12月,房地产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窦某、顾某某账户。案涉房屋现已具备办证条件。
法院判决:窦某、顾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购房尾款159000元及利息(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0%计算),驳回房地产公司关于保函费等其他诉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合同中付款时间“一笔带过”,企业白白损失多年利息!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房地产公司赢了官司,要回了房款,但细看却暴露了一个大坑:合同里对“剩余房款啥时候付”写得含糊不清。合同只写了“银行按揭贷款”,却没写清楚窦某必须在交房前办完按揭、或者具体哪天付清尾款。结果,法院只能按“起诉日”算利息起点(2025年2月),而不是从2012年交房时就开始算。算笔账:如果利息从2012年交房算起,按年利率3%左右,房地产公司本可多拿近5万元利息;但因合同没写明白,这钱直接“泡汤”了!更麻烦的是,窦某还反咬一口说“房没产权证,我要退房”,虽法院没支持,但也让企业白折腾一场官司。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签合同别图省事,关键条款必须“钉死”!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模板网上一搜就有”,或者“对方是老客户,口头说说就行”,但这案子就是血淋淋的教训——模糊条款=自掏腰包养风险。尤其像付款时间、办证责任这类核心内容,千万别写“银行按揭贷款”就完事。具体怎么防?三点建议记牢:
- 时间写死,不留空白:
别只写“交房时付清”,要精确到“交房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比如本案中,合同若注明“2012年3月18日交房后10日内必须结清尾款”,哪怕窦某拖到2025年才付,利息也能从2012年算起,企业直接多赚真金白银。 - 责任分清,别甩锅:
如果约定“按揭付款”,必须写清谁负责办手续(比如“开发商协助30日内提交材料,买家配合提供证明;若因买家资料不全导致按揭失败,须在7日内现金补足”)。本案窦某说“办不了产权证”,但合同没规定产权证和按揭的关系,企业只能被动挨打。 - 定期“查漏”,别等出事才补:
像本案欠款拖了13年才起诉,期间企业从未书面催款,证据链全断了。建议企业:- 每笔应收款设个“倒计时提醒”,超期3天发微信/邮件催,保留记录;
- 每年复核合同执行情况,发现对方违约(如没办按揭)立刻发《履约通知书》,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真金白银的“保险单”。企业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关键条款,未来可能省下几万、几十万损失。别等法院判决了才后悔:“当初要是写明白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