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利息必须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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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6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0日,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湖北某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土石方合同,主要约定:1.潜江某房地产公司将潜江春溪集项目的土方开挖、外运、回填等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公司施工;2.合同固定总价为7693351.40元(含税);3.每月按75%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30天后按85%支付,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总价100%;4.甲方可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商业承兑按年化6%贴息。2019年12月,双方又签订围挡合同,主要约定:1.潜江某房地产公司将中南春溪集项目示范区临时围挡施工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公司施工;2.合同暂定总价559158.42元;3.施工完毕验收后支付至总价85%,结算完毕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4.商业承兑同样按年化6%贴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建筑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验收交付。202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土石方合同固定总价变更为6270798.13元,并明确商票贴息款182644.61元计入总价。施工期间,潜江某房地产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5199131.56元(含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部分)。2024年3月15日,湖北某建筑公司向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结算资料,申报总价款7293317.19元。但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收到资料后既未答复,也未支付剩余款项。湖北某建筑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欠款2307634.91元及利息(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工程总价款为7286730.41元,已付款5199131.56元,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欠付2087598.85元。一审判决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该欠款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付);二审中,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以“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将利息降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潜江某房地产公司需全额支付欠款及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拖欠工程款时,必须按国家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支付利息,不能以疫情等理由随意要求降低。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合同中没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法律就默认按LPR来算——这是国家每天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单说就是银行给优质企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本案中,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以“疫情导致卖房难、没钱付”为由,想把利息降到活期存款利率(不到0.3%),但法院根本不认,因为疫情不是拖欠的正当理由,LPR是法律硬性规定。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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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必须写清楚“欠钱怎么算利息”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总价、工期,却漏掉“如果拖着不付款,利息怎么算”。本案中,双方合同只写了“商业承兑按6%贴息”,但没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规则,结果法院直接按LPR判。LPR目前约3%左右,比活期存款利率(0.2%)高15倍!企业吃亏就吃在“以为能商量”,其实法律早有规定。
✓ 正确做法: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加一条:“若甲方逾期付款,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支付利息”,并写明从哪天开始计息(比如验收后30天)。 -
别拿“疫情”“资金困难”当拖欠借口
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二审时喊冤说“疫情影响销售”,但法院直接驳回——特殊时期不是违约的理由!LPR本身就是为平衡双方损失设计的:既不让施工方血本无归,也不让拖欠方占便宜。企业如果真遇到困难,应主动协商延期(书面签补充协议),而不是拖着不处理。
✓ 正确做法:资金紧张时,立即和对方签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付款时间。哪怕只延1个月,也比硬拖到被告上法庭强。 -
收到结算资料后必须及时“给说法”
本案中,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收到结算单后“装死”不回复,结果法院直接按施工方申报金额认定欠款。法律有规定:发包方6个月内不确认结算,视为认可施工方报价。
✓ 正确做法:设立专人跟踪结算流程,收到资料后:- 7天内形式审查(是否齐全);
- 6个月内书面回复意见(认可/修改);
- 如有争议,立即启动第三方审计。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拖欠不是小事,合同条款要“细”,付款动作要“快”,争议解决要“早”。否则,你以为省下的利息,可能十倍百倍赔进诉讼费和信用损失里——就像本案,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不仅付了3%的利息,还倒贴了1万多元诉讼费,更在行业内留下“老赖”名声。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利息规则,能省下后续90%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