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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有前提-潜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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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18)鄂9005民初12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5日,涂某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鄂N6TD1×小型轿车沿五七先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汉利达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门前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余某林驾驶的对向驶来的鄂A6WA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汉油田某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涂某承担全部责任。余某林驾驶的鄂A6WA6×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武汉某伯科技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三营业部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对该车定损46979.36元、残值定价1719.58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45259.78元。车辆维修后,该公司于同年11月18日向武汉某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45259.78元。

涂某驾驶的鄂N6TD1×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某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某心支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以加黑字体突出显示,且涂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处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涂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三营业部45259.78元;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三营业部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某心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醉酒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只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就无需赔偿财产损失。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交通事故,但对企业风险防控有重大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全险就高枕无忧",却不知道像醉酒驾驶这类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合法拒赔。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能全身而退?关键在于两点:

  1. 法律明确禁止: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将此类情形设为免责条款;
  2. 规范履行提示:保险公司用加黑字体突出免责条款,并让投保人亲笔签字确认,完成了法律要求的"提示义务"。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如果你是用车企业(如物流公司、销售公司等)

如果你是保险相关企业

特别提醒:交强险也不保财产损失!
很多企业误以为"交强险什么都能赔",其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醉酒驾驶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等财产损失,交强险同样不赔(仅垫付伤者抢救费)。本案中即使涂某只买了交强险,武汉某伯科技有限公司的4万多元修车费也要自己承担。

企业实操建议:

  1. 建立"双确认"制度:企业为车辆投保时,要求经办人和法务/财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已审阅免责条款;
  2. 制作"风险明白卡":将酒驾、毒驾等免赔情形印成小卡片,随车放置并组织驾驶员签字领取;
  3. 购买补充险种:对高风险岗位(如业务员、外勤人员),额外投保"驾驶员意外险",规避人身风险。

法律不会为违法行为买单。企业与其事后扯皮"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不如事前把好三道关:选对险种、看清条款、管好人员。毕竟,再全面的保险,也cover不了故意违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