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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转借他人涉刑不能免责 企业需严守贷款用途约定-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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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9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17日,被告吴某通过手机银行App与湖北枝江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合同约定:吴某可申请30万元贷款,年利率4.86%,贷款期限12个月(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仅限用于个人经营或消费,不得转借他人;若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即年利率7.29%),并提前收回贷款。同日,银行向吴某发放贷款30万元。吴某收到款项后,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并按约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21日。此后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5月29日,吴某拖欠本金30万元、利息3315.19元、罚息18.85元,合计303334.04元。吴某辩称,因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导致无法还款,希望协商解决。

法院判决:

  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解除;
  2. 吴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湖北枝江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本金30万元,支付截至2023年5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303334.04元,并自2023年5月3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9%支付罚息至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擅自转借贷款=自担风险,企业务必守好“钱袋子”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或个人借了银行的钱,哪怕转手借给别人用,结果对方“踩雷”涉刑,你也得自己还钱!法院不认“冤有头债有主”这套说辞。 吴某把30万元贷款转给他人,因他人出事就还不上,但法院直接判她全额担责——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贷款只能自己用”,她偷偷转借就是违约,和银行无关。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血泪教训”。很多老板以为:钱借到手就是自己的,转给合作方、朋友周转一下“问题不大”。但现实很残酷:一旦挪用资金,轻则付高额罚息(本案罚息直接涨到7.29%),重则被银行“抽贷”(提前要回全款),甚至影响企业征信。 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银行对贷款用途查得越来越严,企业稍不注意就掉进坑里。

征和律师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签合同前“读透条款”,别当“盲签侠”
    借款合同里一定藏有“贷款用途”“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比如本案中,合同明确写“资金仅限经营或消费,不得转借”。企业签合同时,必须逐条核对:钱能怎么用?不能给谁?逾期罚多少?别图省事让员工代签,老板自己拿笔划重点、问清楚。记住:白纸黑字就是铁规矩,事后喊“不知道”“被忽悠”法院根本不理!

  2. 管好“钱袋子”,资金流向留痕
    贷款到账后,务必专户专用!企业可以这样做:

    • 开立独立监管账户,只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如采购原料、支付工资);
    • 每笔支出保留凭证(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定期自查流向;
    • 严禁“过桥转账”——比如把贷款转给关联公司或个人,美其名曰“帮忙”,实则埋雷。
      小技巧: 企业财务每月做一份《贷款使用报告》,和银行对账。既显诚信,又防挪用。
  3. 出事别“甩锅”,主动沟通才是王道
    如果真遇到合作方“暴雷”(比如本案中他人涉刑),企业第一反应不是等银行起诉,而是立刻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协商展期或分期。本案吴某直到被起诉才辩解,为时已晚。关键点: 银行不怕企业暂时困难,怕的是隐瞒和欺骗。主动报备+提供解决方案(如抵押新资产),往往能争取缓冲期。

一句话总结: 银行的钱不是“唐僧肉”,借了就得按规矩花。企业把贷款当“私房钱”乱转,等于给自个儿挖坑——坑里全是罚息和官司。守住合同底线,钱用在刀刃上,才能远离“吴某式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