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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保险拒赔无效:银行成功获赔关键点 - 枝江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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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583民初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3日,王某龙与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8.05%。2017年5月24日,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龙放款15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5月24日。
2017年5月25日,王某龙在人寿保险投保“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至2018年5月24日,保险金额150000元,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赔。
2017年12月27日19时40分,杨某驾驶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与王某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何某玉)相撞,造成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未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闯红灯是主因,负主要责任;王某龙无证驾驶该电动车(后经鉴定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加重损害,负次要责任;何某玉无责。
2018年4月2日,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人寿保险某昌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龙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为由拒赔。截至起诉时,王某龙尚欠银行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人寿保险某昌分公司需向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借款人骑电动车出车祸死了,银行作为贷款方想拿保险金还债,保险公司却说“无证驾驶不赔”。但法院没支持保险公司,反而判银行赢了!核心原因就三点:

  1. “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有争议:保险条款只说“无证驾驶机动车不赔”,但没写清楚电动车算不算。普通人买电动车时,根本不知道它可能被鉴定为机动车(像本案中交警事后认定)。法院认为,这种模糊条款要按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方式解释——既然王某龙不知道这是机动车,就不能算“无证驾驶”。
  2. 事故主因不是“无证驾驶”:车祸主要是对方司机违章造成的(闯红灯、走错车道),王某龙的无证行为只是“加重损害”,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当挡箭牌,却证明不了无证驾驶是事故主因。
  3. “意外伤害”认定很关键:保险条款定义“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事件。本案车祸由他人违章引发,属于意外,保险公司不能用免责条款推脱。

对企业老板的实操提醒:

一句话总结: 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企业得当“精明买家”——条款模糊时主动问清楚,出事时揪住“直接原因”不放,受益人身份更要写明白。否则,真到用钱时,15万理赔款可能变成“画饼”。(注: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人名企业名已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