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合同内容,签字即视为认可-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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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0)鄂0582民初4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某、程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弟媳系中国人寿保险当阳某支公司的业务人员,曾向两人推销保险产品。后程某某经其邀请,参加了中国人寿保险当阳某支公司的产品介绍会。随后,李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需年交保费30000元的国寿鑫享金生年金保险(B款)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同日,程某某也在该公司投保一份需年交保费30000元国寿鑫享金生年金保险(B款)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2020年4月8日,李某某、程某某到中国人寿保险当阳某支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2020年4月10日,李某某、程某某分别与该公司签订《退保处理协议》。其中李某某的协议载明:“四、因投保人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按正常退保程序应退还投保人现金价值14100元;五、保险公司另外支付退保损失6000元”。程某某的协议内容类似,退还现金价值14091元并额外支付6000元。嗣后,中国人寿保险当阳某支公司向两人支付了全部款项。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两人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剩余保费19809元及利息的主张未获支持。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口头承诺不等于合同,签字即担责!
这个案例看似是消费者“吃亏”,实则给企业敲响警钟:客户事后反悔索赔,企业若证据不足将陷入被动。李某某、程某某声称“保险条款与业务员介绍不符”,但法院为何判他们败诉?关键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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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产品说明会+亲笔签字”=法律认可已告知
程某某亲自参加了产品说明会,两人还在投保书上签字。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代表已理解合同内容。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让客户签完字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必须保留客户“真正知情”的证据。比如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因有说明会记录和签字,轻松化解了“未尽告知义务”的指控。 -
退保协议签字后,再想反悔没门儿
两人退保时已签《退保处理协议》,明确约定“退还现金价值+额外补偿60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他们又以“损失过大”起诉,法院直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驳回。这说明:一纸协议就是法律护身符。但若企业协议写得模糊(例如没写清“额外补偿是最终解决方案”),客户很可能卷土重来。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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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楚”比“签完字”更重要
业务员推销时,切忌说“这个肯定划算”“跟存款一样安全”。必须用大白话解释关键条款(如“前5年退保会亏本金”),并全程录音录像或让客户手写“本人已知悉退保损失规则”。口头承诺一旦说出口,就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
退保协议要写“死”
协议中必须明确:“本次支付为最终解决方案,客户放弃一切追索权利”。参考本案写法:“因退保损失,保险公司另外支付XX元”——“因”字锁定原因,“最终”二字杜绝后患。模糊写成“补偿部分损失”等于埋雷。 -
业务员不是“个人”,企业要担责
本案中李某某弟媳是亲戚关系推销,但法院仍认定是公司行为。企业必须严管业务员:禁止私自承诺高收益、伪造条款。定期抽查录音、培训合规话术,避免“业务员乱承诺,企业背黑锅”。
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签字不是终点站。 客户今天签的字,可能变成明天的索赔证据。企业唯有把“告知”做实、把“协议”写严,才能避免赔了钱还输官司。毕竟,法律只保护留了证据的人——而证据,永远藏在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