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发病但死亡原因不同不属保险责任-赤壁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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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0)鄂1281民初18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江某公司员工谢某在上班时感眼部不适,其夫与该公司部门负责人一同将其送许昌市人民医院就医。该院对其进行了检查,诊断为“青光眼”,并于当日将其收住眼科,计划实施手术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感胸闷、胸痛不适,该院眼科于1时43分请心血管内科会诊,会诊诊断为:心跳骤停,并实施了心肺复苏术、吸氧、电动吸痰、心电监护等紧急抢救和监护措施。3时6分,谢某死亡。出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白内障、翼状胬肉。2020年3月31日,江某公司与谢某丈夫王某和及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由江某公司一次性赔偿75万元,当日,江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项汇至王某和账户。
法院判决:驳回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谢某在工作时间发病(眼部不适)与最终死亡(心跳骤停)不是同一种疾病,且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无需支付赔偿款。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员工在工作时生病,但后来死亡的原因和工作时的病不一样,保险公司就不赔。 谢某上班时眼睛不舒服(确诊青光眼),可16小时后突然心脏骤停死亡。法院说,青光眼和心脏问题“风马牛不相及”,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买了一份“意外保障单”,但单子上写得明明白白——只保“工作时突发重病直接导致死亡”的情况。如果病和死“对不上号”,或者时间隔太远,保险公司就能合法拒赔。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结果一出事才发现:钱白交了!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坑?
- 投保时“只看价格,不看条款”:企业为了省钱,选便宜的保险,却没细读“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比如本案的保险条款写明:必须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直接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赔。谢某的青光眼不会致死,心脏问题又发生在半夜,自然不达标。
- 出事后“着急赔钱,不保存证据”:江某公司直接赔了家属75万,但没搞清死因——医院都没明确诊断心脏问题怎么来的。如果当时做尸检,可能证明和工作有关(比如过度劳累诱发),但企业没留这关键证据,导致“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当然不认账。
- 私下和解“自作主张”:企业觉得“赔钱了事”省心,但保险条款规定:没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就赔钱,人家有权不认账。江某公司自己谈妥赔偿,保险公司后来一查“不符合条件”,直接拒赔。
企业怎么避免这类风险?
- 买保险前,当个“较真的人”:别光听业务员说“啥都保”。重点看条款里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比如本案的关键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才赔”。拿不准的,找专业律师把关,花小钱省大麻烦。
- 出事时,先“留证据”再“谈赔偿”:
- 立即固定医疗记录、监控录像、同事证言,证明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和工作相关。
- 如果死因不明(如本案),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商量尸检——别怕家属反对,企业可以强调“为厘清真相、保障双方权益”。没尸检报告,90%的类似案件都败诉。
- 赔钱前,务必“过保险公司”:千万别自作主张和家属签协议!先通知保险公司,等他们现场勘查、书面确认责任。条款白纸黑字写着:“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赔偿,他们不认账”。
记住:保险不是“救命稻草”,而是“按规矩办事”的合同。 企业平时多花10分钟读懂条款,出事时就能少赔几十万。健康安全抓在手,理赔纠纷绕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