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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承诺可成保险合同有效条款 - 赤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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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32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6日,武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发因公司购买安全责任险需要,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公司赤壁支公司)员工杨某岸通过微信协商投保事宜。2020年6月24日,杨某岸称因公司意外险差任务,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裴某发,与其协商将安全责任险换成意外伤害险,称赔付比例、费率等与安全责任险一样。裴某发因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降低(从90%下降至80%)向杨某岸提出疑义。杨某岸于2022年7月9日与裴某发通过微信协商在保险单基础上设定特别约定条款,并将《特别约定》(某保公司赤壁支公司未签章版)发送给裴某发确认。该《特别约定》载明:1.本保单不记名投保;2.医疗费可赔付部分扣除100元后,按90%赔付;3.伤残评定标准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伤残等级的赔付比例按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比例:十级伤残按10%赔付;5.保险事故责任明确,理赔时不需要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及安监证明;6.保险费赔付给某建筑公司;7.医疗事故10个工作日赔付到位等。裴某发确认后,杨某岸将盖有某保公司赤壁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的《特别约定》和保险单一起邮寄给了某建筑公司。

2020年9月12日,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安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刘某安为项目经理。2022年1月12日,刘某安在武汉梦时代广场项目施工现场因驾驶三轮车入库时车辆失控受伤。刘某安治疗支付门诊费785.4元、住院医疗费26288.01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出12796.54元,个人现金支出13491.47元)。2023年7月2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刘某安伤残等级为十级。某建筑公司为刘某安支付鉴定费228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某保公司赤壁支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保险金73838.06元(包括医疗费用补偿11558.06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鉴定费2280元),驳回保险公司要求减少赔偿的上诉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接:企业员工在微信、电话等日常沟通中随口答应的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内容,公司必须照单赔付! 很多老板以为,只有盖公章的正式文件才算数,口头或微信聊天只是“说说而已”。但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员工杨某岸通过微信承诺修改保险条款(比如把医疗费赔付比例从80%提高到90%),后续又邮寄了盖章的《特别约定》,法院就认定这些承诺是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想赖账,说“员工没权限改合同”,结果法院根本不买账——因为员工代表公司,他的承诺就是公司的承诺。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实用建议:

  1. 管住员工的“嘴”,更要管住“手指”
    员工用微信、电话谈业务时,必须明确:任何条款变更,必须先报主管书面批准,再通过公司邮箱或正式函件确认。 别让员工自己发微信承诺!可以规定:“业务沟通中,涉及价格、赔付比例等核心条款,一律说‘我需要走内部流程,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同时,定期抽查员工聊天记录(需提前告知员工监控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给“口头承诺”套上“紧箍咒”
    所有对外承诺,必须落实到盖公章的书面文件。比如客户在微信里说“这个条款要改”,员工不能直接同意,而应说:“我整理成正式补充协议,盖章后寄给您”。哪怕微信聊得火热,最终也得补签一份《合同变更确认书》。记住:没盖章的聊天记录=埋雷,盖章的文件=保险。

  3. 培训要接地气,别搞“法律课催眠”
    别给员工讲一堆法条,直接用案例说话:“去年隔壁公司,销售在微信答应客户‘免赔额全免’,结果赔了20万——他以为是小事,其实是大事!” 每季度用10分钟开个“风险小会”,播放类似本案的短视频,让员工明白:“我的每一句微信,都可能让公司掏钱”。

最后提醒: 商业世界里,信任很重要,但光靠信任会“踩坑”。把沟通流程规范化,看似麻烦几步,却能避免数万元的损失。下次员工想用微信改合同?先让他问自己:“这句话如果上法庭,公司能认吗?” 答不上来?那就停下,走正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