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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反担保协议时违约金条款不宜过高,否则法院将依法调整-襄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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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鄂0602民初39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某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某担保公司与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保康某石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星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星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联保协议》,约定五家公司组成联保体,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某担保公司还与李某、熊某、陈某、时某、熊某、李某、李某、周某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向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后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某担保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代偿140000元,2020年4月21日代偿60496.56元,2021年1月5日代偿1833194.52元,共计代偿2013371.08元。某担保公司向各被告追偿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偿还代偿款2013371.08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湖北某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保康某石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星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星工贸有限公司、李某、熊某、陈某、时某、熊某、李某、李某、周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某担保公司其他过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反担保风险

这个案例就像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担保人"故事,但规模更大、风险更高。某担保公司替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了银行贷款后,想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回钱款,结果发现当初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法院不完全支持。对企业来说,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一,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否则法院会"打折"
某担保公司和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还款,要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化36.5%)。但法院认为这个标准太高,最终只支持了"日万分之三"(相当于年化10.95%)。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定借钱不还每天罚10块钱,但实际只借了100块,法官会觉得罚得太多,只支持每天罚3块。
企业防范建议:签订担保或反担保协议时,违约金最好控制在年化15%以内(目前司法实践的常见上限)。可以简单记:违约金加利息总和不要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过高不仅得不到法院全额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第二,联保协议要谨慎,一企违约全"连坐"
本案中五家企业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协议》,约定"一家出事,四家连坐"。结果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不上钱,其他四家公司都被拉来一起还债。这就像五个人合伙开餐厅,约定"谁偷懒导致亏本,其他人要一起补上",结果真有人偷懒了,其他人就得跟着买单。
企业防范建议

第三,个人担保风险大,签字前要想清楚
本案中李某、熊某等8位自然人签下《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结果公司欠债要他们个人用房子、存款来还。很多人以为"只是帮朋友公司签个字",没想到真要自己掏腰包。就像你给亲戚贷款做担保,亲戚破产了,银行直接找你要钱。
企业防范建议

额外提醒:保证金别忘了主张权利
本案中宜城某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交过50万元保证金,但因为没在本案中提出,法院说"已在另案处理"。就像你租房交了押金,退房时不提,房东可能就不退了。
企业防范建议:发生纠纷时,要主动向法院说明已交保证金情况,要求直接从欠款中扣除,避免"钱交了却用不上"。

总之,企业做担保或接受担保时,要牢记"违约金合理设定、联保伙伴仔细挑选、个人担保谨慎签字"这三点。担保不是"走过场",签一个字可能要赔上全部身家。在签订任何担保文件前,务必弄清楚:如果对方还不上钱,我最多要赔多少?这个风险我能不能承受?别让"讲义气"变成"背黑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