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同意占用公司房产不构成非法妨害-老河口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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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35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为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事业法人)及申某国(自然人股东)。2009年5月20日,某物流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老河口市汉口路东侧、面积为38051.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河国用(2009)第15号;2013年1月15日,某物流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座落于汉口路东侧,面积为2552.8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7号。交通执法大队原属于老河口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曾用名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老河口市编委的文件,老河口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执法职能及相关人员分离出来,另成立交通执法大队。2010年,经某物流公司股东双方商议,老河口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开始使用案涉房屋的第一层、三层、四层办公,交通执法大队成立后仍继续在原办公楼办公。某物流公司按月收取老河口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交通执法大队水电费用。2022年9月,交通执法大队与老河口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心开始对1-6层44间办公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2年10月27日向某物流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两个单位在装修时不破坏办公楼主体结构安全,形成添附的装修材料及设施,租赁结束后归某物流公司所有(不要求补偿),能够移动的设备交通执法大队带走,保证搬离时不破坏装修和门窗等设施。2024年4月9日,某物流公司以交通执法大队无权占用公司办公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交通执法大队排除妨害,搬离非法占有的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办公楼。2024年4月24日,某物流公司控股股东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交补充情况说明,内容为:“老河口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老河口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心、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排除妨害两案,老河口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心、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由老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安排临时调整在安顺某物流公司办公楼办公,安顺某物流公司大股东是我工会委员会,我委曾与公司小股东达成合意,约定双方进行结算时,由我大股东承担老河口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心和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房屋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交通执法大队无需搬离办公楼。二审维持原判,某物流公司败诉。
三、核心观点和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公司股东私下同意别人占用公司房产,算不算“非法强占”?法院明确说了——不算!为什么呢?因为股东之间的“小秘密”不能代表公司。就像你家开了个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私下说“让隔壁单位免费用咱办公楼”,但公司自己没开股东会、没签合同,这种“口头约定”对外无效。交通执法大队能一直用办公楼,是因为公司收了水电费、还接受了装修承诺,相当于默认了占用行为。而公司告上法院时,拿不出证据证明“房子被占影响了生意”,反而股东自己提交的说明暴露了内部混乱——法院直接认定:这是你们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别怪别人“非法占房”。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自找麻烦”的典型!法律风险就藏在三个细节里:
- 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乱签字: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大股东私下答应别人用房,必须走正规流程——比如开股东会、签租赁合同。否则就像本案,股东说“我同意了”,但公司没盖章,法院根本不认账。
- 收钱不等于“有合同”:公司收了水电费,却没谈租金、租期,等于默认占用合法。这就好比你把房子借给朋友住,只收水电费不签协议,最后朋友赖着不走,你还告不了他。
- 内部矛盾别拖到法庭:公司股东之间有分歧,应该关起门解决。像本案,大股东和小股东“私下结算”的约定,拿到法庭上反而成了把柄——法院说“这是你们内部事,别扯上外部单位”。
企业该怎么做?记住三句话:
- “公司的事公司定”:任何资产使用,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批准,形成书面文件。别让股东个人“一句话”决定公司大事。
- “白纸黑字才保险”:允许别人用房?立刻签合同!写清租期、租金、违约责任。哪怕收水电费,也得备注“临时使用,不视为租赁关系”。
- “内部问题内部了”:股东之间有分歧,先开会对账、签协议。别等到别人占了房,才想起来“我们股东没谈拢”。
这案子告诉我们:公司不是股东的“自留地”,管理漏洞早晚会变成法律炸弹。规范内部流程,比事后打官司更省钱、更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