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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丰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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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39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1日,安徽某顺公司与寿县某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安徽某顺公司将位于寿县南大街与东大街交口的寿州时代广场商场出租给寿县某盛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2016年7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安徽某顺公司补偿寿县某盛公司1150万元,该款从寿县某盛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应付租金每年360万元中逐年抵扣,自2017年10月1日起应付设备使用费120万元每年。使用面积为负一层至4层楼顶。

安徽某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皖0102破申1号裁定书,受理安徽某顺公司破产申请,指定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年4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民辖2号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安徽某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9年2月1日安徽某顺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寿县某盛公司送达《解除寿县时代广场租赁合同通知书》及《提供转租合同信息通知书》,告知寿县某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0月28日解除,要求寿县某盛公司尽快腾退承租房屋。同时要求寿县某盛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占用期的租金及设备使用费。并要求寿县某盛公司提供案涉房屋转租信息。原告于2019年9月5日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占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寿县南大街与东大街交口的寿州时代广场商场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30万元(按租金30万元/月,设备使用费10万元/月合计40万元/月,从2018年8月28日计至被告返还商场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7月28日为440万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10万元为330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所有转租合同信息;4、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10.28日解除;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经本院作出(2019)皖0121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安徽某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8日解除;二、被告寿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寿县南大街与东大街交口的寿州时代广场商场(负一层至4层楼顶)返还原告安徽某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寿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28日租金及使用费330万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某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寿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寿县某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寿县某盛公司仍然继续经营寿州时代广场商场,从2019年7月29日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共欠960万元占有使用费(按租金30万元/月,设备使用费10万元/月,合计40万元/月)未付。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该商场的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寿县某盛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成立,2020年1月9日变更为许某一人独资的公司。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许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寿县某盛公司需支付2019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占有使用费910万元(原应支付960万元,因疫情影响酌减50万元);许某对自2020年1月9日(成为一人股东之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69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需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敲响了警钟:如果你开了一家只属于你自己的公司(一人公司),却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分开的,那么公司欠的债,很可能要你自己个人来还!

在本案中,许某在2020年1月成为寿县某盛公司的一人股东后,因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是分开的,结果要对公司在此后产生的近7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欠债,股东买单"。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第一,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可能变成"无限责任"
很多人以为成立一人公司就能"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保护个人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许某没有保留任何财务凭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结果个人资产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第二,财务混乱是最大隐患
实践中,很多一人公司老板经常犯的错误包括: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用公司钱支付个人消费、不做规范财务账目等。这些行为会让法院认定"财产混同",失去有限责任保护。建议:必须开设独立公司账户,聘请专业会计做账,每年做财务审计,保留所有收支凭证。

第三,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房屋风险巨大
本案中,租赁合同早已解除,但寿县某盛公司仍继续使用商场,结果要按原合同标准支付高额占用费(每月40万元)。虽然法院考虑到疫情影响酌减了50万元,但总体损失仍然巨大。企业应注意: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及时返还财产,如需延期应与对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给企业家的实用建议:

  1. 如果设立一人公司,务必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公私分明",定期查看财务报表
  2. 保留至少5年的完整财务凭证,包括银行流水、发票、合同等
  3. 不要随意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这是法院认定"财产混同"的最直接证据
  4. 遇到合同纠纷或公司经营困难时,积极与对方协商,避免"拖延战术"导致损失扩大
  5. 遇到疫情等特殊情况,及时收集政府通知、经营数据等证据,为日后可能的费用减免提供依据

记住: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而是一套需要认真维护的"保护机制"。只有规范经营、财务透明,才能真正享受"有限责任"带来的保护。否则,当公司债务来临时,个人财产将直接暴露在风险之中。创业不易,守业更难,从财务规范做起,才是对企业、对个人最负责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