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代付协议未完成签字企业付款责任不能免除-长丰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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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1民初26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武某为安徽某公司承包的商丘香缇雅苑一期地暖铺设工程提供劳务。2022年7月21日,尹某向武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武某地暖铺设劳务费136000元,并承诺于10月31日前付清。2023年11月24日,尹某又向武某出具《农民工工资欠条》,确认欠付工资款15000元,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欠款人承担。2024年4月23日,尹某通过微信向武某承诺:若向安徽某公司催要到工钱,武某与尹某的150000元债务清零;若要不到,债务依然存在,尹某仍为欠债人。
随后,安徽某公司(甲方)、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乙方)、尹某(丙方)、武某(丁方)四方协商签订《转付协议》,约定由安徽某公司代为支付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欠武某的151000元。协议中说明“乙方欠丁方合计151000元,由丙方代表乙方出具欠条……因乙方在甲方的工程款不足,甲方无法一次性支付”。尹某和武某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安徽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但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因与安徽某公司存在纠纷,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另查明,商丘香缇雅苑一期工程由安徽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地暖铺设项目分包给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双方未完成工程决算。武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3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武某劳务费151000元和律师费3500元;驳回武某对安徽某公司和尹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代付协议光有部分人签字没用,必须所有相关方都签字盖章,否则企业照样得自己掏钱!
为啥这么说?咱们拆开看:
- 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实际用工方)欠武某劳务费,尹某作为公司老板打欠条,这代表公司行为,不是个人欠债。
- 四方想了个“妙招”:签《转付协议》,让安徽某公司(总包方)代付这笔钱。但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结果协议直接“作废”。
-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作为实际欠钱的一方,必须老老实实付钱;安徽某公司没签协议,不用背锅;尹某打欠条是职务行为,个人也不用赔。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就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三个致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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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协议”别玩“半拉子工程”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协议就能把债务“甩出去”,但协议必须所有涉及方(特别是原债务人)亲笔签字+盖公章才生效!就像本案,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自作聪明,觉得“反正别人都签了,我不签也行”,结果协议无效,钱照付不误。企业教训: 以后签类似协议,务必当场盯着每方签字盖章,缺一个都不行。口头承诺、微信聊天记录都是浮云,白纸黑字才保险。 -
分包工程别当“甩手掌柜”
安徽某公司把地暖工程分包给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以为“钱付给分包方就完事”。但实际干活的是武某,安徽某智能家居公司作为直接用工方,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法院明确说了: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谁,谁就得付钱!企业教训: 分包时在合同里写死“分包方必须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定期查支付凭证。别等工人找上门,才想起自己埋了雷。 -
老板承诺≠个人兜底,但公司责任逃不掉
尹某作为老板打欠条、发微信承诺,法院却说这是“代表公司”,个人不用赔。但注意!这是有前提的:企业必须证明老板行为是职务行为(比如用公司名义打条),且没“滥用公司身份逃债”(例如把公司钱转到自己腰包)。企业教训: 老板对外承诺要留痕——用公司公章、写明“代表公司”,避免用个人名义乱打条。同时,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分开,否则法院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让老板个人赔钱!
简单总结:
企业搞工程分包或债务转移,别图省事签“半成品”协议。记住三句话:
- 协议没全员签字?等于没签!
- 分包欠薪找直接用工方!
- 老板打条代表公司,但公司账户必须“干净”。
平时多留个心眼:协议签完拍个照存档,付款留银行流水,欠条写清“公司欠款”。省下这点功夫,可能就省下十几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