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轻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收理由-长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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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104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7日,张某与合肥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丰县某镇某路某小区的商品房,总价3241045元。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2022年6月20日,合肥某地产有限公司向张某寄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其6月30日办理交房手续。张某当日验房时提出多项问题,包括:可视对讲不显示、客厅移门锁需调整、厨房瓷砖空鼓、阳台空鼓、一楼围栏损坏、树木死亡、部分窗户非钢化玻璃、负一楼大门摩擦等,并拒绝收房。双方在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沟通维修事宜。2022年12月3日,张某最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法院查明: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6月27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月28日通过联合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对张某提出的装修问题进行了维修,其中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如空鼓、移门锁等问题)已全部修复。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235.5元及滞纳金3893.25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交房法律风险?关键三点要牢记!
这起案例的核心观点很明确:购房者不能以房屋的轻微装修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法院认为,只要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房条件,即使存在可视对讲不显示、瓷砖空鼓等“小毛病”,也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拒收缺乏法律依据。这对企业(尤其是开发商)来说,既是“护身符”,也是警示——必须规范操作,避免踩坑。
为什么企业要重视?
现实中,不少购房者因装修小问题(比如墙面不平、门窗摩擦)拒收房,甚至要求高额赔偿。但本案判决明确:
- 交房条件达标是“硬杠杠”:只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就符合法定交付标准。本案中,开发商在6月28日已办妥备案,早于合同约定的6月30日,完全履行了义务。
- “小问题”不等于“不能住”:法院指出,张某提出的8项问题中,6项属于可快速修复的装修瑕疵(如空鼓、移门锁),2项涉及公共区域(围栏、树木),均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不影响实际居住。
- 合同条款是“保护盾”:双方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问题外,轻微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房”,且明确“通知送达后无合法理由拒收,视为已交付”。这一条款成为开发商胜诉的关键。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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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必须“写清楚、写到位”
-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房条件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装修瑕疵、设备调试)不构成拒收理由;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房屋已按时交付。
- 避坑提示: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基本符合使用要求”),直接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增强条款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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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程务必“留证据、快响应”
- 书面通知交房:用邮政快递寄送《交付通知书》,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本案中开发商因做到这点,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 即时记录问题:现场设立维修登记岗,对购房者提出的瑕疵统一登记、拍照留档,并明确维修时限(如本案的“待维修处理清单”)。
- 避坑提示:维修过程全程留痕!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方式沟通进度,避免口头承诺。本案中开发商因保存了2022年7月—8月的维修聊天记录,证明问题已及时修复,成为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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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问题提前“划界限、早处理”
- 本案中,张某提出的“围栏损坏”“树木死亡”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房屋产权范围。企业应在合同中清晰界定:房屋交付范围仅限产权面积内,公共区域维修由物业负责,避免混淆责任。
- 避坑提示:交房前联合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主动修缮(如本案开发商在11月修好围栏),并留存维修凭证,防止被“捆绑”追责。
最后提醒
房屋买卖纠纷中,90%的“逾期交房”争议源于交房环节的细节疏忽。企业要记住:交房不是“交钥匙”就结束,而是“条件达标+证据闭环”的过程。只要确保房屋主体安全、合同条款清晰、维修响应及时,就能像本案开发商一样,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反之,若忽视竣工备案、口头承诺维修却不留痕,即使问题再小,也可能被索赔——毕竟,法院只认“白纸黑字”和“铁证如山”。
注:本文案例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完善风控措施,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