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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中实际受益人应承担工程欠款责任-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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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47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7日,安徽某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合肥某工工贸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路××路交口的"某商工业园"项目。2014年1月1日,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合肥某商公司1#2#多层厂房"工程交由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还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陈某在该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委托代理人栏签名。

2014年1月2日,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陈某某、段志杰)与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某商工业厂房1#、2#楼厂房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014年1月6日,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将案涉1#、2#多层厂房工程交由陈某具体负责施工,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自负盈亏等全面承包方式,乙方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中附随了陈某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商1#2#多层厂房项目由本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该项目一切债务均由本人全额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本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承诺人处陈某签字。

由于陈某挂靠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期间,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一份《通知》,将涉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由陈某变更为段志杰,原权利义务也由陈某变更为段志杰。

为索要其组织施工期间的工程款,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认陈某系挂靠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经法院委托对陈某挂靠期间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某商公司1、2#厂房工程中支付工程款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确认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支付7022384.08元。

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宋某以陈某、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宋某工程款194479元及违约金。2017年5月16日,刘某以陈某、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工程款295585.43元及违约金。两案经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经强制执行,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两案件合计支付632733元,陈某未支付任何款项。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刘某、宋某两案中支出的632733元并未被计入之前的审计报告中。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32733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你只是"出借"公司资质给他人做工程,一旦实际施工人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你作为资质出借方仍可能要"先买单",然后再向实际施工人追讨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和实际施工人签了"自负盈亏"的协议,出了问题就与自己无关。但法律上,这种"挂靠"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法院认定,当发生工程欠款、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时:

  1. 作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你必须先对外承担责任(比如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先支付了63万多元)
  2. 虽然事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这个过程可能漫长而艰难
  3. 即使最终能追回款项,企业也会付出大量时间、金钱成本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坚决不参与挂靠施工
    别被"人情关系"或"管理费"诱惑!法律明确禁止借用资质行为。本案中,陈某虽然签了"一切债务由我承担"的承诺书,但当农民工讨薪时,法院仍判安徽某建公司先承担责任。记住:"承诺书"对外无效,对内追偿也难!

  2. 规范工程管理,不做"甩手掌柜"
    如果确实需要与他人合作,应当:

    • 通过合法的分包或联营方式进行
    • 亲自管理工程款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 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因完全放手不管,导致拖欠工资被起诉,最终自己埋单。
  3. 完善财务记录,避免"审计遗漏"
    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之所以能成功追偿,是因为能证明这63万多元未被计入之前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

    • 建立完整的工程财务台账
    • 所有付款保留凭证并明确用途
    • 定期核对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补充
  4. 发现问题及时止损
    本案中,当发现陈某施工进度滞后、拖欠工资后,合肥某商公司及时将项目负责人变更为段志杰,避免了更大损失。企业一旦发现实际施工人存在问题,应当:

    • 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
    • 要求更换负责人或终止合作
    • 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5. 警惕"一事不再理"和诉讼时效
    本案中,被告曾辩称安徽某建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之前的诉讼未处理这63万多元,且安徽某建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企业追偿时应注意:

    • 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
    • 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律师函、诉讼材料等)
    • 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诉讼策略

特别提醒:虽然本案最终判决实际施工人陈某承担了责任,但安徽某建公司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诉讼,付出了大量成本。作为企业,不要心存侥幸——每一次违规挂靠,都是在给企业埋下"定时炸弹"。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才是企业长治久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