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盈利致盈余分配请求被驳回 - 长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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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41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1日,原告唐某与王某、姜某、贾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双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唐某27%、王某36%、姜某27%、贾某10%。2020年5月20日,唐某与王某、姜某、贾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王某代表三人(姜某、贾某认可)在协议上签字,并盖有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印章。协议约定,唐某配合三人于2020年6月9日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安徽中某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份分别为王某45%、姜某33%、贾某22%。唐某与王某、姜某、贾某在安徽中某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唐某要求安徽中某有限公司按其原持股比例向其分配盈余款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因此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唐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股东分钱要“有凭有据”,企业财务规范是护身符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股东想分公司的钱,光靠“我觉得公司有钱”可不行,得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公司确实赚了钱、能分钱。 唐某作为前股东,主张公司该给她40万元分红,但法院查来查去,发现她既没提供正规财务报表,也没拿出银行流水或审计报告等硬证据,只靠几张不完整的成本单据就想证明公司盈利,结果自然败诉。更关键的是,公司虽然自称亏损,但同样没拿出规范账本,双方都“空口白话”,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唐某的请求。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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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记录必须“清清楚楚、规规矩矩”
很多中小企业觉得“赚钱就行,记账马虎点没事”,结果一出纠纷就栽跟头。本案中,公司声称亏损却拿不出规范账目,股东主张分红也证据薄弱,双方两败俱伤。企业一定要用专业财务软件做账,定期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有收支留存发票、合同、银行流水。记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口头承诺或零碎单据等于零。 -
股东退出时“盈余分配”必须写进协议
唐某在签股权转让协议时,只约定了转让款支付时间,却没明确“转让前公司盈余怎么分”。结果她既丢了股东身份,又没拿到分红。企业未来处理股权变动时,务必在协议里写清:- 转让前公司是否盈利?具体金额多少?
- 盈余分配方案(比如按持股比例分多少)
- 若隐瞒利润,原股东如何追责?
这样既能避免纠纷,也能让新老股东交接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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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口头约定”毁掉公司
本案中股东们经营期间“心照不宣”不分红,也没开股东会书面决议,导致事后说不清。《公司法》规定:分红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有盈利。企业每年1月要主动核算上年盈亏,开股东会签字确认分配方案。哪怕暂时不分红,也得留会议记录——否则一旦有人告上法院,公司光靠“我们一直没分”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总结:分红不是“想分就能分”,而是“能分+有证+按规”。企业主们日常做好三件事:财务规范留底、协议条款写细、股东决议留痕。这样既保护公司,也保护股东,更能让您省下打官司的冤枉钱。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相信“我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