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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长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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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4)皖1181民初20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31日,天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X,金额139538.88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天长某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8月27日,南京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合肥某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合肥某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合肥某经营部。2021年7月22日,合肥某经营部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截至起诉时,合肥某经营部仍无法兑付该票据。另查明,某合肥公司是天长某公司的一人股东。

法院判决:天长某公司和南京某公司需在20天内向合肥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39538.88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21日起算);某合肥公司作为天长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因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票据收不回钱”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连环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拆解风险,帮您避开这些坑:

1. 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不分家=债务不分家!

法院判决某合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就一句话:它作为天长某公司的一人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

2. 收票据不查“底细”,钱可能打水漂!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抗辩称:“原告拿不出真实交易的合同、送货单,可能涉嫌非法贴现!”虽然法院因原告已提供证据未采纳,但企业收票据时若忽略交易真实性,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甚至被追刑责

3. 被拒付后“躺平”不行动,权利自动失效!

原告合肥某经营部在2021年7月22日被拒付,2021年12月24日就向广州中院起诉,这才保住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拒付后6个月内必须主张权利,否则对前手的追索权归零!

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票据不是“万能收据”,一人公司不是“个人钱袋”。企业日常经营中,务必做到“三留痕”——交易留痕(合同+物流)、财产留痕(独立账目)、时效留痕(及时主张权利)。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老板,千万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否则债务上门时,你就是“最终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