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房必须签书面合同否则交易无效 - 天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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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81民初20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2月左右,天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做房屋促销宣传活动,李某得知后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天长市某小区2号楼505室房屋,并缴纳了定金500元和购房款80000元。之后,双方就房屋购买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口头合同、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天长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退还李某80500元(包括80000元购房款和500元定金),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很简单:企业卖房只靠“口头说好”却没签书面合同,结果钱收了却得退回去,还白搭一场官司。法院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必须签白纸黑字的合同,把房屋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条件等关键内容写清楚。如果像本案一样,光靠口头约定甚至促销广告(比如承诺通城际列车、建超市等),合同根本不算成立——企业既不能强制客户继续买房,还得把收的钱原封不动退回去。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 口头约定=白忙活:卖房时千万别图省事,以为客户交了定金就“稳了”。法律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屋买卖必须签书面合同。没签合同?那交易就是“无效状态”,客户随时能反悔,企业只能退钱,还可能赔上诉讼费。
- 促销宣传要“收着点”:广告里吹“地铁直达”“配套齐全”,客户信了才交钱,但法院说这类宣传不算合同内容(除非写进合同)。万一兑现不了,客户告你“虚假宣传”?企业很可能败诉。所以,宣传时只说事实,别画大饼;真要承诺,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 钱收了≠交易成:本案中企业收了8万多元,却因合同不成立被迫退款。记住:定金和预付款只是“诚意金”,不是“定局金”。签合同前,钱最好别乱收;真要收,必须同步签书面协议,明确“不买不退”等规则。
一句话总结:卖房不签合同,等于开门白送钱。 企业务必把签约当“规定动作”——客户看房当场签合同,条款写全、双方签字盖章。别等客户告上门才后悔,省小钱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