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必须按动态市场利率计算-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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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139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日,太和县某乡建设局、太和县某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美丽太和建成区主要街道及城区绿化景观提升EPC及管养一体化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整体建设期2年+管养期8年;工程总合同价暂定4亿元;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60%,竣工验收后付至70%,剩余30%在8年管养期内分期支付;工程款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依据。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安徽某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5月5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7月15日、2021年9月1日,双方签署养护移交单,将工程移交案外人养护。2020年12月31日,太和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98651086.18元,安徽某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部分为199829023.67元,合计298480109.84元。按合同约定(施工管养结算系数97%),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289525706.55元。太和县某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已支付141679300元,另直接支付安徽某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0990957.61元,并因另案被司法划扣17500000元。
2023年12月18日,太和县某乡建设局发函称,项目存在苗木结算价格偏高问题,要求核减工程款261.11万元。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685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已实际移交养护,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太和县某乡建设局的核减主张系单方意见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太和县某乡建设局、太和县某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55448.94元及利息(利息以3685544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固定利率3.45%计算)。
北京某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利息应按动态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而非固定利率。二审法院改判:维持支付工程款1935万余元的判决,但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动态计算”,不再固定3.45%。
三、核心观点提示:动态利率是工程款利息的“安全锁”,固定约定可能埋隐患
本案看似只改了一个数字(从固定3.45%变成动态LPR),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致命漏洞:工程款利息必须明确采用动态市场利率,否则可能因利率波动多付或少收钱,甚至引发败诉风险。
为什么这么说?
- LPR是“活”的,固定利率是“死”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央行每月发布,会随市场变化浮动(如2024年1月一年期LPR为3.45%,但2023年可能更高)。本案一审固定3.45%,但实际LPR可能已调整,导致发包方多付或承包方少收钱。二审纠正后,承包方才能拿回本应赚取的合理利息。
- 法律明文规定“动态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9年8月20日后欠付的工程款,必须按LPR动态计息。合同若未约定或约定固定利率,法院将直接适用LPR。本案发包方因未在合同中明确“动态”二字,白白多付了本不该有的固定利息成本。
企业防范指南(3招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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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写清“动态”二字:
利息条款不能只写“按LPR计算”,必须注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时计算”。例如:“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动态计息”。避免使用“固定利率”“按3.45%”等表述。 -
定期核对LPR变动,别等打官司才后悔:
LPR每月更新(央行官网可查),企业财务人员应每季度核对:- 若你是发包方(付款方),发现合同约定固定利率,需立即与承包方协商补充协议,避免多付利息;
- 若你是承包方(收款方),发现对方拖延支付,要主动按最新LPR计算利息并书面催款,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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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付款免责金牌:
本案中,发包方以“巡察发现苗木价格偏高”为由要求核减工程款,但因无双方确认证据被法院驳回。提醒企业:审计报告仅是计价参考,最终以合同约定和双方签字为准。施工中涉及价格调整,必须同步签订补充协议并留存书面凭证,切勿依赖单方函件。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利息不是“死数字”,合同约定不清晰,到手的钱可能“缩水”。动态LPR是法律底线,也是企业避免损失的“安全锁”。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写清规则,胜过打官司后花1年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