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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未履行仍有效?关键看债务转移是否明确 - 宁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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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企业因债务转移问题“踩坑”的案例。今天分享的这个案子,核心教训是:即使签了三方还款协议,如果没写清楚“债务完全转给第三方”,企业还是得自己兜底还钱! 很多老板以为签完协议就万事大吉,结果像本案中的公司一样,被“白纸黑字”坑得继续背债。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教企业避开类似风险。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17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结果

2017年5月9日,李某因与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由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某190000元,并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1881民初1464号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就该调解协议履行了40000元。李某就余欠150000元向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要,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该债务的实际承担人应为韩某,2018年7月10日,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韩某在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该事宜并形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关于李某和宁国永某公司及韩某纠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人韩某承诺如下:一、2018年中秋节支付5000元二、2019年2月支付30000元三、2019年4月支付25000元四、2019年中秋节支付25000元五、2020年2月支付20000元六、2020年4月支付20000元七、2020年7月支付25000元以上支付时间约定,韩某如果中途变卖自来水厂成功,提前一次性还清,以上支付约定,债务人李某全部同意。”,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李某、韩某均在该协议下方参加人员处签字。后因韩某未向李某支付款项,李某再次向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债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确认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韩某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但注意!协议有效 ≠ 企业不用还钱。因为韩某没履约,李某照样能找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钱。

三、核心观点:协议有效≠企业脱责,债务转移必须“写死写清”

这个案子表面是“确认协议有效”,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大的认知误区:以为签了三方协议,债务就“甩锅”给第三方了。法院明确说了:协议本身有效(因为三方都签字了,内容不违法),但协议里没写“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此不用负责”,只让韩某“承诺还款”,这属于“债的加入”——相当于韩某多背了个债,但原公司还得一起还!

对企业风险的血泪教训:

  1. “承诺还款”不等于“债务转移”
    案例中协议只写韩某“分期支付”,却没提“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自即日起免除”。结果呢?韩某跑路,李某直接回头找公司要钱。企业签协议时,必须用白话写清楚:“自本协议签订后,原债务人(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债务由新债务人(第三方)独自负责”。模糊的“韩某承诺还款”等于埋雷!

  2. 债权人同意≠企业脱身
    协议里李某签字说“同意”,但这只代表他认可韩某来还钱,没同意企业免责!就像你找朋友替你还房贷,朋友答应了,但银行没说“你不用还了”,你照样得背锅。企业必须让债权人(本案中的李某)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本人确认免除原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3. 分期协议别玩“文字游戏”
    案例中还款计划写“2018年中秋节付5000元”等,但没设违约条款。结果韩某一分不付,企业连追偿依据都没有。签这类协议时,一定要加一句:“若第三方逾期付款超X日,原债务人有权直接追偿,且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企业防坑指南: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你以为协议签了就安全了,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写了啥”。企业处理债务时,别图省事口头说“这钱该他付”,一定要用法律语言锁死责任转移。否则,协议再有效,你也得当冤种还钱!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处理,如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为安徽宁国市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辉改为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