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未明确代理身份个人须担责 - 象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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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浙0225民初313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6月,C建设集团(甲方,采购方)就涉案项目采购黄砂、石子等货物与安吉某成商行(乙方,供货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暂定总价1550803元,货物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山川乡、上墅乡、章村镇、溪龙乡、梅溪镇、孝源街道6个乡镇(街道),甲方指定收货人孙某、朱某某,支付方式为按结算货款支付。2023年2月28日徐某某与宁国某吉尔公司周某添加微信,徐某某告知所需货物品种、数量、送货地点,指定收货人员为裘某某、朱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等人。2023年4月17日,俞某根据徐某某指示添加周某微信,发送涉案项目所需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周某将俞某所需货物内容转发给徐某某确认。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4月29日,宁国某吉尔公司向涉案项目施工地点持续供货,均出具送货单据,合计10份,由徐某某指定收货人员签名,包括俞某。2023年5月24日,周某向徐某某发送信息称"砂石料进价98万多,开出来,要全额缴税"。2023年6月5日,宁国某吉尔公司按徐某某指示与项目部财务人员核对账目,确认供货金额合计980818.85元。
因宁国某吉尔公司纳税人资质原因,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由案外人D工程管理服务部代宁国某吉尔公司向安吉某成商行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合计金额885422.21元。安吉某成商行及郑某个人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30日先后三次向宁国某吉尔公司支付货款62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某需向宁国某吉尔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6081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安吉某成商行对其中265421.7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徐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代表公司买东西时,如果说不清自己是"谁的代表",钱没收到最后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徐某某一直说自己是C建设集团的员工,买东西是替公司办事,应该由C建设集团付钱。但法院查来查去发现:徐某某和宁国某吉尔公司联系时,从来不说"我是C建设集团的",也没出示过工作证、授权书之类的证明;所有聊天、送货、对账都是他个人在操作;连发票都是开给安吉某成商行的,不是开给C建设集团的。最要命的是,他一审时都没想到要拉C建设集团来当被告,直到输了官司才想起来说这事。
这就好比你朋友让你帮忙去超市买东西,说"钱我来付",但你结账时没跟收银员说清楚是替谁买。结果你朋友不认账,超市肯定找你要钱,而不是找你朋友。法院认为,超市只认跟你交易的那个人,也就是你自己。
企业必看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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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代表公司"不能光靠嘴说
业务员对外谈生意时,必须在第一次联系时就亮明身份:
✅ 正确做法:"我是C建设集团采购部徐某某,代表公司洽谈业务"
❌ 错误做法:只发个"要100吨黄砂,送到XX工地"(对方根本不知道你代表谁)
小贴士:在微信/邮件开头加个签名"【C建设集团】采购部 徐某某",花10秒能省10万块! -
合同和单据要写清楚"主角是谁"
送货单、对账单上不能只写"徐某某收",必须写:
"收货单位:C建设集团(项目部)"
"经办人:徐某某(C建设集团员工)"
发票抬头更要写实际付款方,别像本案中发票开给安吉某成商行,实际却是C建设集团用货。 -
别当"隐形人",该露脸时就露脸
如果是公司项目,让公司直接和供应商签合同最保险。实在要个人经手:- 提前让公司开授权委托书
- 在聊天中发个公司工作证照片
- 用公司邮箱/企业微信联系
(法院很看重这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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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赶紧"补救"
徐某某一审时如果马上申请把C建设集团拉进来当被告,可能还有转机。但他一直不说,等输了才上诉,法院当然不认。
血泪教训:业务中发现"对方认错交易对象",24小时内必须书面纠正! -
给老板的特别提醒
检查公司有没有这些"高危漏洞":- 项目部人员用个人微信谈业务
- 送货单只签个人名字不盖章
- 财务付款通过员工私人账户
现在花1小时规范流程,能避免未来赔几十万!
记住:商业世界认"白纸黑字"不认"我以为"。您代表公司办事时,每一步都要留下"我是XX公司代表"的证据链。否则就像徐某某,一句"我是帮公司买东西"说破嘴,法院照样判您个人还钱!赶紧翻翻手头的送货单、聊天记录,看看有没有"身份模糊"的交易,现在补救还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