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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已获设备补偿的企业不能再索要拆除安装费用-宁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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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16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7月29日,河南某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某银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理局签订《宁国市垃圾填埋场沼气综合利用合作协议》,约定宁国市某理局提供垃圾资源和土地使用权,河南某银公司通过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合作期限15年(2014年7月29日至2029年7月28日)。河南某银公司依约于2014年8月15日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国某银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于2015年7月并网发电。

2017年下半年起,涉案垃圾场不再有垃圾进场。2019年2月,河南某银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45万余元。2019年6月17日,法院作出(2019)皖18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确认项目停止原因是宁国市政府于2017年10月启动"二里冲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属于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要求宁国市某理局基于公平原则支付设备本体价值损失98.48万元,但驳回了机器设备拆除费等诉求,因当时这些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2019年6月30日,河南某银公司委托宁国某银公司与郑州市某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共计90.51万元。2020年3月,河南某银公司实际支付了这笔费用后,再次起诉要求宁国市某理局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河南某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签合同时没把"后路"想清楚,最后可能白忙活一场!

简单来说,河南某银公司和政府部门签了15年的垃圾发电合作合同,投了设备、建了厂子。结果才运行两年多,政府因规划调整把垃圾场封了,项目没法继续。第一次打官司时,法院已经基于公平原则判政府赔了设备本身的损失98万多元。可企业觉得不够,等把设备拆下来运到新地方装好后,又回头要政府赔90多万的"搬家费"和"重新安装费",这次法院没支持。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关键有两点:

  1. 合同里早有"免责条款":双方签合同时约定,"如遇政策、规划调整或非甲方原因提前终止,项目现场除生产设备外全部归甲方所有"。这意味着政府不是故意违约,而是因为规划调整这种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双方本来就不该互相赔钱。第一次判决政府赔设备钱,已经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了。

  2. 补偿不能"重复计算":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提前解约要退你押金,但不能既拿回押金又让房东赔你买新床的钱。法院第一次判的98万设备补偿,已经包含了设备的全部价值。企业把设备拆走用到新项目上,相当于设备还有使用价值,再要"搬家费"就等于让政府赔两次钱,这显然不合理。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多问"如果":别光看能赚多少钱,要多想"如果政府规划变了怎么办"、"如果项目突然停了赔多少钱"。特别是和政府部门合作,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遇到政策调整、环保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哪些损失能赔、赔多少、怎么算。就像买保险,要搞清楚保什么、不保什么。

  2. 损失赔偿要"一次性算清":项目终止时,要把能想到的所有损失(设备、人工、搬迁等)一次性列出来主张。别学本案企业,第一次只告设备损失,等设备拆完装好又告"搬家费",法院会觉得你在"挤牙膏"。记住:法律不支持"打补丁"式索赔。

  3. 保留证据要及时完整:如果真遇到合同终止,所有损失凭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要一次性收集好。本案中企业第一次起诉时没实际发生拆除费,所以法院没支持;等实际发生了再来告,却因超出合理范围被驳回。就像看病报销,不能今天报药费、明天报车费,最好一次性带齐所有单据。

最后提醒:和政府部门签合同,千万别想当然认为"政府不会赖账"。政策变化是常态,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护身符。多花几千元请专业律师把关合同条款,远比事后花几十万元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