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方欠材料款,总承包方要负责吗?-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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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8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庐江县某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公司")为亚某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公司的亚新科土建工程项目中标人。2018年1月,某宇公司将该中标项目以总承包形式转给宁国市某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飞公司")实际施工,杨某举妹婿高某闪作为某飞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工作。工程施工期间,高某闪联系李某运送砂石、水泥至亚新科土建工程项目工地。2018年8月1日,高某闪向李某出具送货单,载明共收到李某材料合计66700元,某飞公司认可李某材料是送至亚新科土建工程项目工地使用。李某因索要货款未果而诉至法院。亚新科土建工程项目于2018年8月2日停工,某宇公司尚欠某飞公司工程款未结清,某飞公司已对某宇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飞公司向李某支付材料款66700元,驳回李某对某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在工程转包后都有这样的疑问:我把工程包给别人做了,对方买东西欠了钱,债主会不会找我要钱?这个真实案例就给出了明确答案。
本案中,某宇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把项目转包给了某飞公司。某飞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闪联系李某送材料到工地,签了送货单确认欠款66700元。工程停工后,李某要不回钱,就同时把总承包方某宇公司和实际施工方某飞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最终认定:这笔材料款应该由某飞公司支付,某宇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为什么呢?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谁和你谈生意,谁就该付钱
法院查明,是某飞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闪联系李某送货、签收材料的。虽然工程是某宇公司中标的,但实际施工的是某飞公司。李某送货时,没有和某宇公司签合同,也没有某宇公司的人签字确认,所以买卖关系只存在于李某和某飞公司之间。
第二,"工地用的"不等于"我要付钱"
李某可能会说:"材料确实用在某宇公司的工地上了,为什么某宇公司不付钱?"但法律上,工地是谁的和谁该付材料款是两回事。就像你把房子包给装修队,装修队买瓷砖欠了钱,瓷砖店不能直接找你要钱,除非你和瓷砖店签了合同。
第三,表见代理很难成立
某飞公司上诉说高某闪代表某宇公司,但法院认为:高某闪是某飞公司老板的亲戚,在工程协调会上也是作为某飞公司代表参会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有权代表某宇公司买东西。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即看起来像能代表某宇公司,实际不能)。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供应商:送货前先搞清"找谁要钱"
- 不要只看"工地在用"就送货,务必和明确的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 送货单上必须写清"收货单位",最好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 如果对方自称"代表大公司",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避免事后扯皮
2. 总承包方:转包不是"一转了之"
- 转包时在工地门口设置公示牌:"本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XX公司"
- 要求实际施工方在对外联系时表明身份,避免造成"代表我公司"的误解
- 在转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施工方对外采购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3. 实际施工方:明确自己的责任边界
- 员工对外采购时必须说明"我是XX公司的人"
- 保存好与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不要让供应商误以为你在代表总承包方,避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现实中,很多企业吃了"口头约定"的亏。本案中李某就是因为没有签合同,只凭送货单追讨,导致还要打官司确认债务人。更麻烦的是,如果某飞公司没钱,李某这笔钱很可能就打水漂了。
记住这个原则:工程可以转包,但买卖合同关系不会自动转移。 作为企业,无论是发包方、转包方还是供应商,都要在交易前明确"和谁做生意",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根本。签好合同、留好凭证、明确身份,才能避免"货送出去了,钱要不回来"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