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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账时微信确认的单据法律效力高于事后单方制作-南陵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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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23民初2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至2023年间,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为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服装绣品加工。双方曾签订合同金额为51750元的《绣花加工协议》一份,对加工品名、数量、单价、送货时间、地点均做约定。2021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绣花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加工的产品、数量及单价为"品名MVRH2340120红,数量36,单价1100,金额39600;品名MVRH2340120蓝,数量42,单价1100,金额46200;品名MVQS2340402,数量20,单价480,金额9600;品名MVSS2340401,数量16,单价550,金额8800。总金额104200.00",合同第三条约定"产品交货后,乙方(原告)根据甲方(被告)的出货明细开具3%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在30日内支付50%的货款,其余50%的货款应在60日内全部支付(自开票日期开始算时间)"。期间双方持续合作,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向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92810元,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331950元。后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通过微信与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账,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来"上海手摇绣4.17对账单",载明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共为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加工产品464件,总金额为482030元,其中89220元未开票,尚欠货款150080元。

法院判决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1) 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60860元;2) 在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开具89220元发票后,30日内支付44610元,31-60日内再支付44610元;3) 支付保全申请费1288元;4) 承担案件受理费1687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谁欠谁钱"的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却极其重要的法律风险——对账证据的效力问题。法院为什么会采信微信对账单而否定被告单方制作的账目呢?关键在于:诉讼前双方确认的证据,比诉讼后单方制作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说"我们只欠6万多",拿出自己制作的单价表;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说"欠15万多",拿出对方工作人员微信发来的对账单。法院为什么相信后者?因为对账单是对方在正常业务往来中主动发出来的,没受打官司的影响;而单价表是打官司后自己做的,难免"动手脚"。就像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平时对好账签字画押,事后一人说"我记错了"重新写个账本,法院当然更相信之前双方都认可的那份。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微信对账"不是儿戏,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企业觉得微信聊天"不算正式",随便确认个数字。但法院明确表示:业务往来中双方确认的微信记录,和纸质合同一样有效!建议:重要交易后,务必通过微信或邮件书面确认数量、单价、总金额,哪怕只是简单一句"经核对,本月加工费共计XX元无误",并保存好原始记录。

  2. 别等打官司才"整理"账目
    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败诉的关键,就是拿不出诉讼前双方确认的证据,只能事后"补"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账单。法官一眼就看穿了:这就像考试作弊,临时改答案反而更可疑。建议: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月让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账单,电子版+纸质版双备份。

  3. 发票是付款的"通行证"
    本案中89220元未开票部分,法院明确表示"不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因为合同写明了"收到发票后才付款",没开发票就相当于没给对方"付款凭证"。建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票,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票是付款前提",避免因发票问题丧失索赔权利。

  4. 聊天记录要"原汁原味"保存
    被告曾先承认微信记录真实性,后又反悔否认,这种"出尔反尔"反而降低了可信度。建议:重要业务沟通避免口头约定,用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不要删除聊天记录;对关键信息可要求对方文字确认(如"请文字回复确认单价为1100元/件")。

小贴士:三招守住对账安全线

做生意难免有分歧,但留好"白纸黑字"(哪怕是电子版),就能让纠纷解决变得简单。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那些"我以为没问题"的侥幸心理。日常经营中多花5分钟确认细节,可能就省去了日后几个月的官司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