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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署调解协议确认欠款后反悔难获支持-赛罕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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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内01民终489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5月8日,庐江县某甲有限公司(甲方)与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八拜湖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工程采用包干价(木平台370元/平方、木栈道370元/平方、木扶手245元/米),总造价暂定115万元,完工后按实际数量结算;合同注明金额不含税,乙方需按13%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形成《八拜湖防腐木工程量汇总》,载明“最终结算工程量按审计为主”,由乙方人员何某乙和证明人徐某签字。2024年4月4日,双方又签订《调解协议书》,确认工程总造价1630201.2元,甲方已付50万元,剩余1130201.2元未付。2024年7月1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方人员何某乙签订《防腐木材料款支付协议书》,约定甲方以一辆路虎车作价55万元抵顶工程款,车辆贷款由甲方还清。后因甲方无力偿还车贷,2024年8月19日,张某与何某乙再次签订《车辆贷款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欠何某乙42.4万元,承诺于2024年9月前还清。此后,甲方仅向乙方支付部分款项,并声称实际欠款应为383976元(理由是路虎车抵债55万元但含未还车贷153976元,应由乙方代付),同时以“乙方未足额提供发票”和“工程量未经最终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42.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2.4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从2024年9月1日起算);甲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核心在于:企业一旦签署书面结算协议(如调解协议),确认了欠款金额,后续反悔要求重新核算或减少付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为什么?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最终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像你和朋友打欠条写明“欠5000元”,事后不能说“其实只欠4000元”就少给钱——除非能证明签协议时被欺骗或胁迫。本案中,甲方在多次协议(包括最后的《车辆贷款调解协议》)中都确认欠款42.4万元,却在诉讼中推翻,但拿不出有力证据,法院自然采信协议内容。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签协议前务必“三思”
    很多企业以为“先签字再慢慢扯皮”,结果吃了大亏。本案中,甲方在《车辆贷款调解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欠42.4万元”,却在法庭上主张“实际欠38万”,但协议已是最新的结算依据,之前的车贷细节、审计问题都因协议生效而失效。风险防范建议

    • 每次签结算文件前,财务和法务必须核对金额、付款条件、抵债细节(如车贷谁承担),避免口头承诺。
    • 如果用物品抵债(如本案的路虎车),协议中要明确写清“抵债金额是否包含贷款”,例如:“车辆作价55万元,含未还贷款153976元,由乙方代付后从抵债额中扣除”。
  2. 发票问题别当“挡箭牌”
    甲方辩称“乙方没开足发票,所以不用付款”,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合同约定“合同价不含税”,且甲方自己拖欠工程款和税金在先。现实中,很多企业用“没开发票”拖延付款,但法院看实质:如果合同已明确价款是否含税,或拖欠方自己违约在先,发票就不能成为赖账理由。风险防范建议

    • 签合同时写清“价款是否含税”“开票是否付款前提”,避免模糊条款。例如:“工程款100万元为不含税价,乙方开票后甲方5日内付款”。
    • 一旦拖欠,及时催开发票并保留记录;若对方拒开,可暂停付款但需书面通知,否则可能被认定违约。
  3. 审计不是“万能拖延术”
    甲方强调“工程量要以审计为准”,但双方后续协议已确认总金额,审计自然失效。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合同提过审计,就能无限期拖着不结算”,但法院以最新协议为准风险防范建议

    • 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审计期限(如“完工后30日内启动审计”),否则对方可能用“未审计”恶意拖延。
    • 审计过程中,保留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文件(如工程量汇总单),避免事后扯皮。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企业间的每一次签字都可能成为“铁证”,别把协议当儿戏。在生意中,宁可慢一点签,也不要快一点悔——核对清楚再落笔,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尤其涉及抵债、分期付款时,务必把细节写进协议,口头承诺等于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