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商未正确指导使用方法需与农户共同担责-怀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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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皖08民终20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庐江县某丰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经营农药多年,并于2019年5月7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符某承包了怀宁县茶岭镇谭桥村村民委员会、鸡留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耕地种植水稻。2019年5月2日,符某在某丰供销合作社购买除草剂:一展清40瓶、佳利农40瓶、农美利200袋。同年6月25日,符某使用上述除草剂对其种植的300亩水稻进行喷施。同年7月符某发现喷施过除草剂的稻苗出现死亡现象,遂申请怀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水稻直播田秧苗死苗情况进行鉴定。2019年7月8日,怀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直播水稻药害损失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结果载明:该农户水稻秧苗死苗的原因是这些直播水稻在秧苗期(按农药经销商指导)喷施除草剂:"一展清"+佳利农+农美利等,产生药害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300亩秧苗死亡率超过90%。庭审中,怀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进行鉴定的专家到庭接受质证时表示:三种除草剂单种按照剂量使用不会产生药害,但是使用不当或超过了剂量就会产生药害。2019年9月,法院根据符某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符某耕种的水稻田因喷施除草剂导致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某耕种的水稻田因喷施除草剂导致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价值为248154元。2019年11月15日,保险公司抽样查勘符某种植水稻遭受干旱灾害面积300亩,给予理赔金额29597.4元。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某丰供销合作社与符某承担同等责任,某丰供销合作社赔偿符某水稻减产损失109278.3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农民种地出了问题,实际上给我们农资销售企业敲响了警钟:卖农药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错方法可能要赔钱!
某丰供销合作社向符某同时卖了三种除草剂,符某按他们的指导混合使用后,300亩水稻大面积死亡。法院调查发现,这三种药单用都没问题,但混用不当就会出事。关键点在于:某丰供销合作社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正确告诉符某这三种药不能混用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而符某作为种地"老手"也没认真看说明书,结果双方都有错,损失要一起承担。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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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楚"比卖货更重要
《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卖农药必须"正确说明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不能因为客户说"我懂"就省略这一步!建议企业:给每位客户发放书面使用指南,最好让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这比口头说一百遍都管用。 -
明知有问题就别卖
本案中,某丰供销合作社明明知道"一展清+佳利农不能混配农美利",还把三种药一起卖给客户,这是典型的"自找麻烦"。企业要建立产品搭配审查机制,有问题的组合坚决不推荐。 -
保留证据是护身符
法院为什么判某丰供销合作社有责任?因为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指导正确。建议企业:对重要客户的指导过程做简要记录,复杂产品最好通过微信文字再次提醒,这样出事才有"自证清白"的依据。 -
专业客户也要认真对待
符某是种植大户,法院认为他也应承担一半责任,因为他没仔细看产品标签。这提醒我们:对专业客户可以简化说明,但基本注意事项绝不能省略,否则出事照样担责。 -
区分损失来源很关键
本案中,水稻损失既有药害原因,也有干旱影响。法院把保险赔付的干旱损失部分扣除了,只计算药害造成的损失。企业遇到类似纠纷时,要主动提供证据区分损失原因,避免"冤枉赔钱"。 -
标签就是"护身符"
农药包装上的标签不仅是说明,更是法律文件。销售时务必确保产品标签完整清晰,并提醒客户"以标签说明为准"。本案中,如果某丰供销合作社能证明自己反复强调"看标签",责任可能会减轻。
给企业的简单操作建议:
- 建立"三必做"销售流程:必问用途、必讲禁忌、必留记录
- 对易混用错的产品制作醒目提示卡,放在柜台显眼处
- 每年组织员工学习《农药管理条例》,特别是第二十七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
- 遇到客户要求"特殊搭配"时,先查证安全性,拿不准的宁可不卖
记住:农资销售是"责任生意",多花两分钟说清楚使用方法,可能就避免了几万元的赔偿。规范经营不是增加负担,而是企业最实在的"保险"。当客户笑着离开时,确保他们带走的不仅是产品,更是安全使用的知识——这才是农资企业长久经营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