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用工致人损害企业需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界首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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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69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7日11时40分许,王悦雅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S308省道行驶时(驾车途中接打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段),与郝思伦和魏海明从厂区内向道路上移动的粮机架发生碰撞。粮机架侧翻砸在郝思伦身上,致其受伤后死亡。交警认定王悦雅负全部责任。
王悦雅是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派驻界首区域的业务代表,同时在界首市新阳路某某烟酒门市部从事古井贡酒推销工作。根据工资构成,其基本工资3000元由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某某烟酒门市部支付1000元,同时某某烟酒门市部还按现金回款3%发放提成,并支付伙食费与油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认定,两家单位对王悦雅形成"混合用工",应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07110.50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执行到位817581.50元,其中划扣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390035.75元(超出其应承担份额)。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某某烟酒门市部及经营者田某、张某返还垫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
- 某某烟酒门市部需向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赔偿款390035.7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
- 田某、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混合用工的"坑"千万别踩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多个单位"共用"一名员工时,一旦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企业可能要"背锅"赔偿!更麻烦的是,如果事先没约定清楚责任比例,法院很可能直接判你们"平均分担"。
为什么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要替别人"买单"?
关键问题出在"混合用工"——王悦雅同时为两家单位干活:
- 亳州某井销售有限公司发基本工资2000元;
- 某某烟酒门市部发1000元+提成+油费伙食费。
两家单位像"拼单"一样共用员工,却没签任何书面协议划分责任。结果员工出事时,法院认定"无法区分谁是主要雇主",直接判两家各赔50%。
企业最容易犯的3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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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
某某烟酒门市部辩称"按工资比例3:1分担责任",但法院不认——因为没白纸黑字写清楚!企业共用员工必须签三方协议,明确:- 谁负责考勤管理
- 谁承担社保工伤
-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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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发钱少=责任小"
某某烟酒门市部认为"只发1/3工资,就赔1/3",但法院认为:混合用工是整体责任!就像两个人抬担架,不能说"我手松一点"就能少担责任。企业必须注意:- 员工工资、提成、报销等全部由谁支付
- 工作任务由谁直接指派
- 日常管理听谁的指令
这些细节都要在协议中写死,否则出事时法院只能"一刀切"平均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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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忽视"家庭连带风险"
某某烟酒门市部是田某注册的个体户,但因其丈夫张某参与经营,法院认定属"家庭经营",需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个体户老板特别注意:- 若配偶帮忙记账、送货、收款,必须签《个人经营声明》
- 保留配偶不参与经营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 否则一旦出事,夫妻存款、房产都可能被执行!
企业实操建议(记住这4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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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模糊用工"
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员工(如区域合作、外包项目),必须签三方协议,写明:"员工在A单位工作日由A负责管理,B单位仅支付销售提成,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划清管理边界
员工每天打卡、接单、报销必须严格区分:- 例:周一至三归A单位管理,四至六归B单位管理
- 用不同系统记录工作轨迹,避免"你中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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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体户经营者支招
- 个体户注册时明确选"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
- 配偶若参与经营,要签《合伙协议》而非默认家庭经营
- 单独开立经营账户,避免用家庭账户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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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立即行动
若员工造成他人损害:- 第一时间固定用工证据(考勤表、工资单、工作指令)
- 主动与其他责任方协商责任比例
- 别等法院"平均分责",主动签《责任分担确认书》
一句话总结:企业共用员工就像合伙开饭馆——没签协议就"搭伙",最后赔钱只能"AA制"。从招聘第一天起,就要把"谁管人、谁担责"写进合同,别等事故来了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