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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质量保修金可暂不返还-怀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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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63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20日,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新河杰座17#18#楼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含室内所有弱电线管预埋)工程、消防工程(含消防水电、自动报警、通风、防火卷帘等)、防火门工程发包给合肥市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暂定合同价款伍仟万元(最终合同付款依据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审计完成后付足审计核定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1%等内容。

2014年12月29日,合肥市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与俞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该合同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均约定为按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俞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完工并交付使用。2019年3月20日,案涉工程通过浙江康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为52238137元。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已陆续向原告直接支付及代付案涉材料转款等共计50284284元。俞某自认其与合肥市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转包关系。

另查明,新河杰座17、18#楼均未通过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某工程款386708.89元;驳回俞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讨要工程款的普通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关键法律风险点:工程没通过竣工验收,质量保修金就可以暂时不还

简单说,俞某作为实际干活的包工头,虽然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因为活儿干完了且交给了开发商,所以法院支持他拿回部分工程款。不过,他想要回全部欠款(包括质量保修金)和高额利息,却被法院拒绝了。为什么?因为房子一直没通过竣工验收,而合同约定保修金要等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计算返还时间。既然验收这道关卡都没过,保修期自然还没开始,开发商当然可以不退这笔钱。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建议

  1. 竣工验收别拖沓,及时验收是关键
    很多企业觉得工程完工交付就完事了,验收可以慢慢来。但本案告诉我们,不验收=保修期不开始=保修金不能退!开发商如果长期不组织验收,既会被施工方追着要钱,又可能面临工程质量纠纷。建议企业建立验收倒计时机制:工程交付后30天内必须启动验收程序,避免"卡在验收环节"的被动局面。

  2. 合同条款要写"死",别留模糊空间
    本案中,合同只写了"保修期满后返还",却没明确"从哪天开始算保修期"。法院只能按法律规定推定"从验收合格日起算"。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清楚:

    • 保修期起算点(例如"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验收时限(例如"交付后60日内必须组织验收")
    • 逾期验收的后果(例如"超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这样才能避免条款模糊带来的扯皮。
  3. 变更签证要规范,口头承诺不管用
    俞某主张额外29万元增项费用,但证据只是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说明,法院不认账。因为签字时对方已不是公司负责人,无法代表公司。提醒企业:

    • 任何工程变更、增项必须签书面确认单
    • 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项目部章(不能只有个人签字)
    • 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作为辅助证据
      别让"领导一句话"变成"死无对证"的糊涂账。

额外提醒:本案中开发商以"没开发票就不付款"抗辩,也被法院驳回。因为合同没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而法律也没规定必须先开发票才能收钱。如果企业想把开票作为付款前提,必须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前开具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是"小漏洞酿大损失"。企业只需做好三件事:严把合同关、紧盯验收关、管好证据链,就能避开90%的法律风险。记住:工程可以赶进度,但法律风险绝不能"拖到验收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