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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权益只能由房屋产权人享有-怀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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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民终3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6年4月10日,徐某2取得位于怀远县禹王路中段商业局宿舍二楼、面积为80.82平方米、编号为0720402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13年10月,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怀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四桥南周边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徐某2的房屋属于该规划征收范围内。在关于四桥南接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公示材料中,载明徐某2被征收房屋面积为112.8平方米。2013年10月20日,徐某2与怀远县某大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征收房屋签订编号分别为第217号、218号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双方就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装修补偿费及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与差价等作了约定。其中第217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落款处,徐某2签署了徐某2、徐某1的名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计算单被征收人处签署了徐某1的名字。征收安置实施单位(荆山镇)存档的217号合同落款处徐某2的名字上划了一道横杠。案件审理期间,徐某1及徐某2均未提供该合同原件,徐某2陈述其持有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均找不到了。对于是谁在合同中徐某2名字上划一横杠,徐某1及徐某2均称不知道。合同签订后,怀远县某大有限公司将编号为第217的房屋征收安置合同中约定的搬家补助费等费用陆续转入徐某1帐户内。因徐某1与徐某2就217号合同项下安置房屋有争议,怀远县住建局、怀远县某大有限公司未向徐某1及徐某2交付该217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中约定的怀远县建筑面积为90.77平方米的住宅房。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1要求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徐某1的上诉。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谁的房子,谁得补偿"的简单道理。徐某1一直主张自己应该获得拆迁安置房,理由是姐姐徐某2把拆迁权益给了她,合同上也写了她的名字,而且补偿款也打到了她账户。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为什么呢?

核心原因很简单: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人的。就像你去银行取钱,必须是存折上写你名字的钱你才能取;拆迁也一样,必须是房产证上写你名字的房子,你才能拿到补偿。徐某2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徐某1没有自己的产权证明,也没有徐某2明确把权益给她的书面证据。虽然合同上写了徐某1的名字,但这是徐某2代签的,徐某2事后又不承认是把权益给了妹妹。更麻烦的是,合同原件都找不到了,连徐某2自己说她的那份合同资料都丢了。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一,签合同时必须确认"谁是房主"。很多企业做拆迁安置工作时,看到有人拿着合同就说"这是我们的客户",却没核实这个人是不是真正的房主。本案中,如果怀远县某大有限公司在签约时严格查验了产权证明,就不会出现徐某2代签徐某1名字却无法确认权益归属的情况。

第二,代签必须有"白纸黑字"的授权。有人可能会说"我姐姐让我签的",但口头说说不算数。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写清楚"我徐某2授权徐某1办理拆迁事宜",双方签字,最好再公证一下。没有这个,就像拿着别人的银行卡去取钱,银行肯定不给。

第三,合同原件一定要保管好。本案中徐某2说合同资料都找不到了,连存档的合同上还有人划掉了名字,这给查明事实带来了很大困难。企业做拆迁工作,每份合同、每份证明都要像宝贝一样保存好,建立完整的档案系统。想象一下,如果十年后有人来要房子,你说"资料丢了",法院怎么相信你?

第四,支付补偿款不能"想当然"。虽然本案中补偿款打给了徐某1,但这不能证明徐某1就是合法权利人。就像本案中,徐某2一直没提出异议,可能只是暂时没发现或没在意,不能因此就认为她同意了。企业支付补偿款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对象支付,不能因为对方催得急或者有人"打招呼"就改变支付对象。

第五,遇到争议先别"和稀泥"。本案中两家为房子争执不下,拆迁单位就干脆谁也不给。正确的做法是暂停履行,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建议他们先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权益归属,而不是简单地"拖着不办"。

总结一下:拆迁补偿不是"谁拿着合同谁有理",而是"谁是产权人谁得补偿"。对企业而言,做好拆迁工作关键在于"三查一存":查产权证明、查授权文件、查签约过程、存完整档案。这样即使日后发生纠纷,企业也能拿出确凿证据自证清白,避免陷入"两头受气"的尴尬境地。

记住,拆迁补偿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不是"和谁关系好就给谁"的私人事务。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才能既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企业自身陷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