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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总和超24%法院不支持 - 和县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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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初21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月15日,许某向安徽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业务,并在《杜鹃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九条规定,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的差额部分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
许某在《杜鹃信用卡申请表》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安徽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后,向许某发放了授信额度30000元的杜鹃信用卡。许某于2018年3月18日、3月24日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但未在2018年4月27日还款日前归还欠款。截至2020年3月2日,许某仍欠本金29,976.8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未还。

法院判决:许某需归还安徽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76.88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设定信用卡利息和违约金时,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否则法院只支持24%以内的部分,超出的直接作废。
为什么这么说?判决中算了一笔账:银行主张的利息年化18.25%(日息万分之五×365天),加上违约金年化6.088%,加起来24.338%,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4%上限。结果法院直接“砍掉”了超标的0.338%,只让银行收24%。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你辛辛苦苦设计的收费条款,可能因为一点小疏忽就“打水漂”。

企业怎么避免这种风险?记住三点:

  1. 算清“天花板”再定条款: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年化24%(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信用卡、分期付款等业务也适用这条。签合同前,务必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算总账,确保不超过24%。别学案例里的银行,以为“违约金每天5元”很合理,最后加起来超标反被坑。
  2. 合同别玩“文字游戏”:案例中许某虽然签了字说“已了解条款”,但法院还是因为利率超标不支持银行主张。这说明:再漂亮的签名也救不了违法条款! 企业制定合同时,要主动用大白话写清楚费用计算方式(比如“利息+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化24%”),别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既保护客户,也保护自己。
  3. 定期“体检”老合同:法律会变(比如2020年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过),别以为去年签的合同今年还能用。建议每半年让法务或律师抽查重点合同,尤其盯紧金融类、分期付款类业务。发现条款过时或超标,立刻发补充协议修正——省得像案例中银行一样,催收两年才发现部分费用收不回来。

最后提醒:很多企业觉得“客户违约是ta的问题”,但法院只看合同本身合不合法。哪怕客户跑路、失联(像本案许某拒不到庭),超标条款照样无效。守住24%这条红线,就是守住企业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