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确认即应付款,企业拖延结算将承担违约责任-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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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40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中建某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局二公司)因马鞍山明发江湾新城三街区项目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与和县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鑫混凝土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数量暂定40900方,不含税单价485.43元,税率3%,税额14.57元,含税暂估单价500元,暂估价20450000元,含税单价为暂估单价,具体合同混凝土含税单价马鞍山市信息价相应混凝土标号下浮5%计算。合同还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鑫混凝土公司按约将混凝土送至建设工地,并制作销售对账表,合同指定的验收人邢某在对账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中建某局二公司明发江湾新城三街区项目部公章。截至2020年6月17日,经双方确认扣除已支付的货款,中建某局二公司实际欠款4404811元。起诉后,中建某局二公司又支付了450000元,故尚欠3954811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建某局二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某鑫混凝土公司货款395481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548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之间对账确认后,即使没做"最终结算",也必须按时付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企业像中建某局二公司一样,认为只有"最终结算"后才需要全额付款,中间结算只是过程。但法院认为,只要双方已经签字盖章确认了对账单,且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停止供货),那么对账确认的金额就应当支付。本案中,2020年6月6日后某鑫混凝土公司再没有供货,双方在7月16日进行了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这时候中建某局二公司就应该付款,而不是等到所谓的"最终结算"。
另外,违约金的计算时间点也很关键。一审法院从6月1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二审法院调整为7月16日(对账确认日)。这说明,违约金应该从欠款金额确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随便一个时间点。中建某局二公司就是因为在对账确认后还拖延付款,结果要多付近一个月的违约金。
中建某局二公司还提出某鑫混凝土公司有逾期供货的问题,想扣减10多万元货款,但因为没在一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没支持,只能另案处理。这提醒企业:如果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一定要及时提出反诉,否则可能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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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对账单的法律效力:不要认为只有"最终结算"才重要,日常的对账单一旦由合同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代表你认可了欠款金额。本案中,中建某局二公司项目部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就相当于"白纸黑字"承认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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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要及时结算付款:当供货已经停止,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最终结算"程序,也要根据对账结果及时付款。别像中建某局二公司一样,以为可以无限期拖延,结果被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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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计算很关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会从欠款金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拖延时间越长,要付的钱越多。本案中,仅仅因为1个月的时间差,违约金的起算点就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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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如本案中的逾期供货),一定要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同时提供证据。本案中,中建某局二公司二审才提出,结果法院说"另案处理",白白浪费了抗辩机会。
简单说,企业做生意,签了字、盖了章的对账单就是"铁证",不能随便反悔。该付的钱要按时付,有问题要早说早解决。别等到对方告到法院才想起来要扣钱,那时候可能已经来不及了,不仅要付本金,还要额外支付违约金,得不偿失。
作为企业负责人,要特别注意:项目部公章不是随便盖的,一旦盖章确认对账单,就等于企业自己认账。所以,一定要规范管理项目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避免因随意盖章而陷入被动。同时,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账目,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别让小问题拖成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