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审计未完成不能成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6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6月16日,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对和县某江镇某江大道配套完善工程II标段发布招标公告。2011年7月14日,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2011年8月10日,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2011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和县某江镇某江大道配套完善工程II标段,孙某作为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2011年8月25日,上述合同经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737628.2元,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在原招标工程量上,工程量增减部分按实计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接到承包方验收报告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后一个月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后十五日内将工程进度款付至总价款的40%,其余6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付清,即第一年付总价款的30%,第二年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要求进行了施工,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3日同意验收,该项工程监理单位于2013年12月2日同意验收。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曾于2016年1月7日向和县审计局发函,以其请马鞍山某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的意见未与施工方达成共识为由,请和县审计局重新启动审计程序。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和县某江镇万象小区道路、管网工程决算价为924507.86元,和县某江镇某江大道配套完善工程II标段的决算价为17824819.48元,两项合计为18749327.34元。2019年10月9日,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某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认为:1.和县某江镇某江大道配套完善工程II标段是12695256.58元。2.和县某江镇万象小区道路、管网工程821720.51元。上述合计13516977.09元。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用120000元。2019年5月5日,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某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认为所测路段被测项目基本满足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交纳检测费用50000元。截至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已实际支付工程款11300000元,该款由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向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支付,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交由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等方式入账。
法院最终判决: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应向宿州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16977.09元及其利息,并支付鉴定费86512元。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政府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点对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核心问题是:政府工程审计未完成,能否成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不能!即使政府方声称审计未完成,也不能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和县某江镇人民政府主张"案涉工程尚未到付款期限",认为必须等政府审计完成后才能付款,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应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审计完成时间为准。合同明确约定"其余6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付清",竣工验收时间确定为2013年12月2日,那么最迟应在2015年12月2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政府方拖延至2019年仍未付清,理应支付欠款及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合同约定要清晰明确,避免"政府审计"成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很多施工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常常看到"以政府审计为准"的条款就欣然接受,殊不知这可能埋下巨大隐患。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竣工后一个月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后十五日内将工程进度款付至总价款的40%",但同时又约定了"其余6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付清"。法院正是依据后者确定了付款时间节点。
企业防范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最终付款截止时间,不能仅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可以约定:"审计应在竣工验收后X个月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审计,则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为准"或"最迟在竣工验收后X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受审计进度影响"。这样即使政府审计拖延,企业也有权按约定时间主张付款。
2. 保留完整证据链,特别是竣工验收证据
本案中,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复印件,但法院仍予以认可,主要是因为政府方曾向审计局发函要求重新启动审计,这间接证明施工企业已提交了相关资料。同时,法院推定政府方持有原件却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防范建议:
- 所有重要文件(尤其是竣工验收文件)务必保留原件
- 与政府方的往来函件要通过正式渠道(如邮政EMS)发送并保留凭证
- 定期向对方发送工程进度确认函、结算催告函等,并要求签收
- 如遇对方拖延验收,可发函明确"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请在X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3. 不要轻信"挂靠"说辞逃避付款责任
本案中,政府方辩称实际施工人是个人,与施工企业是挂靠关系,因此不应支付利息。但法院认为,政府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挂靠事实,且合同是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就应向施工企业付款。
企业防范建议:
- 作为施工企业,确保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主体合法合规,避免实际施工人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 作为发包方(如政府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审查承包方资质,不要等到纠纷发生才质疑
- 无论是否存在挂靠,只要合同是与企业签订的,企业就有权主张工程款,政府方不能以内部管理问题对抗合同相对方
4. 鉴定费用承担有讲究,合理主张才能获支持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主张的工程价款与最终鉴定结果的差距比例,合理分配了鉴定费用。施工企业主张18749327.34元,鉴定结果为13516977.09元,差距较大,因此自行承担了部分鉴定费。
企业防范建议:
- 提出诉讼请求时要合理预估,避免虚高主张导致承担更多诉讼成本
- 如对工程款有争议,可先通过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评估
- 保留好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作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作为企业,一定要有"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不要以为是政府项目就一定安全,也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时务必请专业律师把关,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记住:政府审计不是"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