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广德别除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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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别除权纠纷
案号:(2021)皖18民终5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丁某系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26日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华、丁某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由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为丁某在广德农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2月26日丁某、徐某荣与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王某华、丁某华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丁某向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7年12月26日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王某华、丁某华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为"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德市××镇××开发区的16056.2平方米土地及3118.68平方米厂房"。
2018年1月18日王某华与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农商行借款80万元;2017年6月2日,丁某与广德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农商行借款100万元。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为这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21日,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用公司房屋、土地抵押余额作二次残值抵押向案外人李某借款500万元。同日,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018年8月22日,李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就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办理了二次残值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号为皖(2018)广德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
2018年8月22日,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以李某名义办理的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的实际构成为: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对丁某享有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180万元。抵押权人李某是上述所列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只是代为上述债权人持有抵押权。承诺人对在抵押登记时,对上述情况明知,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是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只是代为持有抵押权,实际所得款项与李某无关"。
2019年11月12日,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2月30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向管理人申报500万元债权(后被管理人不予确认)。2020年8月5日,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请将抵押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别除,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被管理人不予确认)。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的主张。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专业,但对企业经营很有警示意义。简单来说:当你委托别人以别人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时,只要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一方)知道这种"代持"关系,你仍然可以直接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关注?因为很多企业为了操作便利或其他原因,会委托第三方(比如员工、关联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办理抵押登记,而自己作为实际债权人。但当抵押人破产时,如果不能证明这种"代持"关系,企业可能无法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损失惨重。
本案中,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之所以二审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 抵押人明确知情: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承认知道李某只是代理人,实际债权人是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
- 书面证据完整:除了《承诺书》,还有广德某企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清晰约定了代理关系;
- 意思表示真实:所有文件都证明这是各方真实意思,不是事后补的"假证据"。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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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债权人"必须说清楚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务必让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的公司)书面确认其知晓实际债权人是谁。就像本案中的《承诺书》,明确写着"李某只是代持人,我们清楚知道实际债权人是谁"。没有这个,你可能就是"隐形人",权利难以保障。 -
三份文件缺一不可
- 代理协议:你和"代持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你是实际债权人,他只是名义登记人";
- 知情确认书:抵押人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其知晓这种代理关系;
- 抵押登记材料:虽然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内部文件要能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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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图省事,直接登记更安全
本案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没直接以自己名义登记。能直接登记就别找"代持",省得后续扯皮。如果必须找人代持,务必按上述要求准备完整证据链。 -
破产时证据就是"救命稻草"
本案发生在安徽某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时。企业一旦破产,所有债权人一拥而上,如果你的抵押权不明确,管理人很可能不确认你的优先权。这时候,像本案那样有明确《承诺书》的证据,就是你的"护身符"。 -
警惕"名义借款人"变"实际债权人"
本案中李某后来还以自己名义申报债权,想"两边得利",但因为有明确证据证明他是代理人,这种行为没得逞。企业要防止类似情况:别让"代持人"事后反悔,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债权人。
简单总结给老板们的建议
- 办抵押最好自己名字上登记,别找"中间人";
- 如果必须找人代持,务必让抵押人白纸黑字写明"我知道谁是真正的债主";
- 所有相关协议要同一天签,避免时间矛盾被质疑;
- 定期检查抵押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一旦对方经营困难,立即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权利。
记住:法律保护"明明白白"的交易,不保护"稀里糊涂"的操作。企业做担保业务时,宁可前期多花点时间把手续做规范,也别为图省事埋下大隐患。当"代持"成为常态,而证据链不完整时,你的债权很可能变成"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中排在最后受偿,甚至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