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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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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0582民初20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狄某于2017年8月入职当阳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狄某应发工资标准为5100元。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当阳某公司未为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狄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月16日,狄某被任命为生产车间副主任兼工艺员职务。2023年6月18日,狄某通过微信向当阳某公司领导刘某请假五天,获得批准。自2023年6月24日起,狄某再未去公司上班。

2023年7月11日,狄某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6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当阳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狄某办理工作交接。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当阳某公司与狄某自2017年8月至2023年6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当阳某公司向狄某支付2023年6月工资3271.6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44.83元、经济补偿金30600元;驳回当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依法用工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看到这个案子,我想对各位老板和HR说:员工离职时支付大笔补偿金,往往不是因为员工"难缠",而是企业自己"没做好功课"。这个当阳案例就是典型的"自己挖坑自己跳",我来帮您分析风险点:

风险点一:社保缴纳"偷工减料"=给员工发"辞职红包"

当阳某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完全没给狄某缴社保,之后又没足额缴纳。这直接触发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可以因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5年10个月,按6个月工资计算就是30600元)。

企业如何防范?

风险点二:工资拖欠=自找麻烦

公司以"财务凭证在XX局处"为由拒发6月份工资,法院直接判"于法无据"。要知道,发工资是企业的"头等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拖欠借口,哪怕公司真被调查也得先发工资。

企业如何防范?

风险点三:年休假"糊涂账"让企业多掏钱

公司主张2022-2023年的年假工资已过时效,但法院认为:一、仲裁阶段没提时效,诉讼阶段提了也没用;二、春节假期不能算年休假;三、公司拿不出已安排休假的证据。

企业如何防范?

风险点四:工作交接"甩锅"不成立

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补做5-6月的工作记录,但庭审中承认"接手的人已能正常工作",法院直接判"依据不足"。要知道,员工离职交接只需完成"实际已开展工作",没做的活不能强加给离职者。

企业如何防范?

最后送企业三个"千万":

作为每天处理企业纠纷的律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省几千块社保费,最后赔出几万块补偿金。法律不是绊脚石,而是企业经营的"安全网"——织得越密,跑得越稳。建议各企业每季度做一次"劳动用工体检",别让当阳某公司的教训在您身上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