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提供合同未约定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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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65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1月30日,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发包的凤凰山环山路(骑行步道)建设工程。双方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686161元,付款周期:按进度付款。完成合同价款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结束,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每次支付价款,承包人须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按工程最终审定价款的3%扣留质量保证金。2019年1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日,凤阳县审计局出具关于凤凰山环山路(骑行步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案涉工程审计定价为5764088.49元。
2019年11月27日,成某芳以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成某芳工程款2963046.43元及利息,并退还保证金385000元;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2721165.84元范围内对成某芳承担责任。宣判后,成某芳、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2021年6月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1年7月7日,法院出具《结案证明书》,证明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成某芳工程款2963046.43元、利息29406.57元、保证金38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此后,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支付已到期的工程款2721165.8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23日向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369400元。
法院判决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1765.8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发包方不能随便找借口不给承包方付工程款!很多企业老板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工程做完了,验收合格了,但发包方却以"材料不全"、"手续有问题"等理由拖延付款。本案例中,发包方凤阳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就是以承包方安徽某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完税证明"、"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承诺书"等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但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明确指出:合同里只写了"每次支付价款,承包人须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并没有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所以,发包方不能自己加条件,以承包方没提供合同没约定的材料为由拒绝付款。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几点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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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写清楚,别留模糊空间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付款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发包方想要求提供额外材料,必须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不能事后自己加条件。就像本案例中,发包方想让承包方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承诺书",但合同里根本没写这一条,所以法院不支持。 -
该开的发票要及时开,但不用"多干活"
承包方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发票等必要材料,但不需要提供合同没要求的东西。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反正多提供点材料也没坏处",但实际上,过度配合反而会让对方养成随意加条件的习惯。本案例中,承包方已经开了发票,发包方还要求其他材料,这就是不合理的要求。 -
拖延付款要付利息,不是"空手套白狼"
发包方拖延付款不仅要付本金,还要付利息!本案例中,虽然发包方后来付了一部分钱,但法院还是判决他们要支付从2021年8月7日开始的利息。对企业来说,及时付款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义务,拖延只会增加成本。 -
证据要保留好,关键时刻能救命
本案例中,承包方能够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保留了完整的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意见、付款记录等证据。建议企业平时就要养成好习惯:每次沟通留记录,每次付款留凭证,每份文件留备份。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实际施工人"问题要提前预防
本案例还涉及到"实际施工人"成某芳的问题,这提醒施工企业:如果把工程转包给他人,一定要处理好各方关系,避免出现多方主张权利的情况。建议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好在合同中就约定好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处理方式。
总结一下:做生意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签了合同就要按合同来。发包方不能随意加条件不付款,承包方也要按约定提供必要材料。双方都应诚信履约,有争议时以合同为准,而不是各说各话。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付款条件、所需材料等细节写清楚,避免日后扯皮。记住,合同不是形式,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