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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后索赔权如何认定?-凤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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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2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2月9日,苏州某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瑞达公司")与凤阳县某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签订《挂户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0××、重型平板半挂车皖M××登记在某邦公司名下,由某瑞达公司自主经营。2023年2月7日,某瑞达公司向某公司甲分公司投保了《按车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了保费,保单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某邦公司,车辆为皖M0××。2023年8月5日,河南某泰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瑞玻璃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同意书》,由某瑞达公司负责运输,订货同意书载明的玻璃货物价值160088.28元。2023年8月6日,皖M0××/皖M××**重型平板半挂车承运上述玻璃,在连霍高速南半幅798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玻璃全部损坏。洛阳某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回收损坏玻璃金额11368元。某瑞达公司向河南某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了160088.28元赔偿款。事故发生后,某公司甲分公司单方委托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终报》,认为货物损失金额为67727.46元,并以某邦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2024年1月20日,某瑞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将案涉事故索赔权全部转让给某邦公司。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某公司甲分公司赔付某邦公司货物损失96996.11元,某公司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某公司甲分公司的上诉。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实则揭示了挂靠经营企业常忽视的三大风险,企业主务必警惕:

风险一:挂靠车辆的"保险利益"归属不清,可能导致理赔被拒
某公司甲分公司上诉时主张"某邦公司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实际承运人是某瑞达公司。但法院认为,虽然车辆由某瑞达公司运营,但登记在某邦公司名下,且保单明确写明被保险人是某邦公司,再加上某瑞达公司通过《情况说明》将索赔权转让,因此某邦公司有权索赔。
风险提示:挂靠经营企业务必做到"三明确":

  1. 投保主体明确:挂靠合同中必须写清"由谁出资投保、保单受益人是谁"。本案中某瑞达公司实际支付保费,但保单以某邦公司名义投保,埋下纠纷隐患。
  2. 权责条款明确:挂靠协议应约定"车辆出险后索赔权归属",避免出现"钱我出、名你挂、赔款归谁"的扯皮。
  3. 转让手续规范:像本案中的《情况说明》必须写明"将XX事故的全部索赔权利转让",并加盖公章,口头承诺无效。

风险二:保险公司单方评估报告≠最终定损依据
某公司甲分公司委托的公估报告显示损失仅6万余元,但法院采信了某邦公司提交的订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损失16万余元。关键原因是:

风险三:超载23%竟让赔款缩水近40%
法院查明车辆超载率23.27%,根据保单"超载低于50%则扣减超载比例损失"的条款,直接在赔款中扣除23.27%;再加上15%的免赔率,最终96996元的赔款比索赔金额124707元少了近28%。
风险提示:货运企业必须严守"两条红线":

  1. 超载红线:哪怕超载20%看似"不严重",也会触发保险合同减赔条款。本案车辆核载33.6吨却装41.42吨,看似多赚运费,实则少拿近3万元赔款。
  2. 免赔率陷阱:保险合同中"15%免赔率或2000元,以高者为准"的条款,会让小额损失完全无法获赔。建议投保时要求降低免赔率,或额外购买"不计免赔险"。

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1. 挂靠经营别当"影子车主"——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保费谁出、索赔权归属、事故处理流程";
  2. 买保险别只看价格——重点审核"免赔条款、超载处理、索赔材料要求";
  3. 出险后别慌张——第一时间联系专业保险理赔人员,按规范收集证据,切忌私下签署模糊协议。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企业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人名均以"某"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