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能以常规停工为由逃避违约责任-凤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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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20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胡某(买受人)与被告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刘某、胡某购买凤城南侧仕林金阶房屋一套,总价款603827元;其中,2016年11月23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33827元,余款47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需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6年11月18日,刘某、胡某付清首付款133827元,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470000元。但截至2018年6月30日,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交房,刘某、胡某遂起诉索赔违约金36773元(按603827元×0.0001×609天计算,从2018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
法院判决: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刘某、胡某违约金367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开发商辩称因政府扬尘治理停工92天、恶劣天气停工138天、法定节假日停工10天,合计240天应顺延交房日期,但法院未采纳该理由。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开发商不能随便拿“停工”当挡箭牌,逃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明确说了,政府要求停工、刮风下雨这些常见情况,不算“不可抗力”(法律上真正的“天灾人祸”),企业必须老老实实按合同赔钱。为什么?因为合同里写的“不可抗力”有严格标准——比如地震、洪水这类完全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大灾难。而本案中的停工,要么是开发商自己能预见到的(比如恶劣天气),要么是政府常规管理(比如扬尘治理),这些都不能当借口。更关键的是,开发商之前打过类似官司,同样的理由法院已经驳回过,这次再提,自然没用。
对企业老板的提醒:签合同、干工程,别踩这3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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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别“糊弄”,写清楚才安全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模板随便套”,结果埋下大雷。比如这个案子,合同只简单写“除不可抗力外”,但没具体说哪些算不可抗力。结果开发商把普通停工都算进去,法院直接不认。建议:签合同时,务必和对方白纸黑字列明“不可抗力”范围(例如“仅限7级以上地震、省级以上政府强制停工令”),避免用模糊词。如果真遇到突发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停工令、气象报告等证据——光嘴上说“我停工了”没用,法院只认铁证! -
施工管理别“偷懒”,风险早预防
开发商常以为“工期赶不上,大不了赔点钱”,但算算账:本案违约金每天60元(60万房款×0.01%),拖600多天赔了3.6万,还搭上诉讼费和信誉损失。更亏的是,类似案件反复打官司,法院早认定这类理由不成立,纯属浪费钱。建议:开工前做足风险预案——查清当地天气规律、政府政策周期(比如每年几月严查扬尘),在合同里预留合理缓冲期;施工中遇到问题,马上和业主协商延期,别等拖成“老赖”才补救。 -
证据保存别“马虎”,关键时刻能救命
本案开发商输得冤吗?不冤!他们拿不出新证据证明停工是“不可抗力”,只重复用老理由,法院当然不买账。现实中,很多企业施工日志乱写、停工通知不存档,一打官司就抓瞎。建议:从开工第一天起,养成“留痕”习惯——政府文件拍照片、天气记录存气象局证明、和业主的沟通留微信/邮件记录。哪怕真遇到不可抗力,也能快速拿出证据,减少损失。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儿戏,工期管理要精细!企业别总想着“事后解释”,把风险堵在签合同前、干工程中,才能避免像本案一样,赔了违约金还伤口碑。记住:法律只保护认真履约的人,不保护“甩锅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