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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造假致无辜员工背上债务,企业签约审核不可马虎-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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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再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12日,张某甲及其配偶朱某,张某乙及其配偶吴某,张某丙及其配偶侯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成立了联保小组,推选张某甲为联保小组牵头人,约定从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50000元,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150000元。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12日,张某甲和朱某,张某乙和吴某,张某丙和侯某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张某甲与朱某、张某丙与侯某贷款金额均为50000元,张某乙与吴某贷款金额为30000元,固定利率均为年利率14.58%,期限均自2013年12月12至2014年12月12日。2013年12月1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与韩某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依约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发放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张某甲、朱某、张某乙、吴某、张某丙、侯某均未按约定还款。

再审期间,吴某提交了新的证据:1、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吴某"的签名和指印均非吴某本人所为;2、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早在2009年12月即业经法院判决解除吴某与张某乙的婚姻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对此均不持异议,并认可《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上"吴某"的签名和指印亦非吴某本人所为。

法院判决结果:维持原判中关于张某甲、朱某和张某丙、侯某还款的部分;撤销原判中关于吴某需承担还款和保证责任的部分;改判由张某乙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不承担任何责任;鉴定费用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一个签名引发的"无妄之灾"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追讨贷款,实则暴露了企业签约环节的重大漏洞。银行起诉时,把已经与张某乙离婚多年的吴某列为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结果再审发现,所有合同上"吴某"的签名和指印都是假的!银行自己也承认不是吴某签的,而且两人早在2009年就离婚了(比贷款时间早4年)。最终银行不仅败诉,还要承担4700元的鉴定费。

企业常踩的三个"坑"

  1. "走过场"式身份核验:银行在签约时没认真核实"吴某"是否真的是吴某本人,也没查证婚姻状况。现在电子签名普及,但很多企业仍只做形式审查,甚至让业务员代签。本案中假签名能通过银行风控,说明审核流程形同虚设。

  2. "打包式"联保埋隐患:联保小组模式本意是降低风险,但本案中银行把毫不相干的人"打包"成责任共同体。当张某乙贷款时,吴某明明已离婚却仍被列为配偶,张某甲、张某丙等人莫名成了担保人。这种"一人贷款、全员兜底"的做法,极易导致无辜者被牵连。

  3. "甩手掌柜"式档案管理:银行在原审败诉后才发现签名造假,说明贷后管理松懈。如果当时留存了签约视频、指纹数据库或婚姻证明原件,完全能避免这场4年诉讼。

企业风控"三要三不要"

给老板们的实在话
很多企业觉得"小合同不用太认真",等出事才明白:省下的审核时间,可能要花10倍精力打官司。本案银行为追讨5000多元欠款,最终多赔了4700元鉴定费,还损了声誉。与其事后扯皮,不如签约时多问一句"您真是本人吗?"——这句话值4700元,更值企业的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