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即起诉的借款合同何时解除-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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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8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5日,张某(借款人)与当阳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当阳村银半月高借字2023第00107号),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0元,额度有效期限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4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9.72%,逾期还款的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个人借款通用条款》第五条贷款利息计收第2.1.3约定逾期之日为贷款到期日(实际还款日)的次日,第十六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2024年7月31日,张某分五次提款共计50000元,借款期限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张某于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偿还利息970.48元,之后未再依照约定按期还款。后原告通过微信向张某催收,并发送《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案涉贷款于2025年2月14日提前到期等。
另查明,当阳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注销,现其全部资产、权利、负债、责任、义务等由宜昌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承接。
法院最终判决:1. 《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于2025年7月10日解除;2. 张某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89.02元,并自2025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8%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问题:企业以为发个通知就能解除合同,结果法院却不认可?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银行告借款人不还钱,但背后藏着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发现对方违约后,到底怎么操作才能真正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像本案中的银行一样,给违约方发个微信说"贷款提前到期了",合同就自动解除了。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意外的答案:银行虽然发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因为没按法律程序先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就直接起诉,所以合同真正解除的时间不是银行宣布的2025年2月14日,而是起诉状送到张某手里的2025年7月10日!
为什么差了近5个月这么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了利息计算——银行本可以早点按更高罚息利率计算,结果却只能从7月10日才开始算真正的合同解除效果。
给企业的三点"避坑"建议:
1. "先通知,后起诉"是铁律,别图省事
当对方违约时,千万别直接去法院告!必须先发正式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且保留好送达证据(如快递回执、签收记录、微信截图等)。本案中银行虽然发了微信通知,但法院认为这种方式不足以构成正式的合同解除通知。建议企业:重要通知一定要用邮政EMS(保留邮寄凭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和方式。
2. 逾期利息条款要写得"滴水不漏"
本案中银行能多收50%罚息,全靠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逾期利率上浮50%"。很多企业签合同时随便写个"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结果打官司时可能只能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损失巨大。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清——"逾期利率=约定利率×150%",并注明"自逾期次日起计算"。
3. 债权转让必须"手续齐全"
本案中原银行注销后由支行承接债权,法院认可了这种转让。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做类似操作时,只简单发个公告就以为完事了。如果证据不充分,可能像本案中的银行一样,在法庭上要花大量时间证明"我确实有权告他"。建议:企业进行债权转让时,务必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保留通知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主体资格被质疑。
最后提醒: 合同解除不是发个消息那么简单,看似简单的"解除"二字背后,藏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企业遇到对方违约时,千万别自己琢磨着操作,花小钱咨询专业律师,往往能避免大损失。毕竟,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差一天,可能就是几万块的利息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