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降低社保基数后员工不能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当涂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皖0521民初7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2月28日,李某与温州某大公司当涂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试用期为201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工作岗位为钻工,工资计算形式为计件工资。同时,李某出具《个人承诺书》,并与公司签订《补充劳动协议》,约定李某自愿要求按3064元/月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将其余四项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折算后按月支付给李某。2018年3月2日(即上班第二天),李某在工作中被爆破声震伤,造成单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右),共住院17天。2018年5月18日,李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31日,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九级。温州某大公司当涂分公司在李某入职后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李某在试用期内即发生工伤,双方未核算工资。
法院判决:温州某大公司当涂分公司需支付李某住院期间护理费2566.13元、就医交通费17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585.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05.80元,合计72927.31元;驳回李某要求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社保操作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企业"赢了"官司,实则暴露了一个普遍却危险的操作:企业与员工约定"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并把差额以现金补贴形式发给员工。李某入职时同意按3064元/月交工伤保险(远低于实际工资),后来受了工伤,又以"公司未足额缴社保"为由要求赔偿。法院没支持他,因为这是他自己签字同意的——但企业千万别因此松口气!
为什么说这是"隐形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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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本身违法,纸面协议等于废纸
法律明确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必须按员工实际工资确定,不能通过协议降低。即使员工签了《承诺书》或《补充协议》,这类条款也自始无效。就像借钱打欠条写"利息50%",法院照样会判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不是因为约定合法,而是李某"出尔反尔"不诚信。但社保部门一旦查到,企业仍要补缴+罚款! -
工伤赔偿缺口由企业兜底
假设李某月实际工资1万元,但按3064元交工伤保险。若他九级伤残,本该从社保领5.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万元×9个月),但因基数低只能领2.7万元。差额2.7万元必须由企业自己掏!本案中公司"幸运"地因李某同意低基数而少赔,但若员工未签协议或社保部门介入,企业将面临更高赔偿。 -
试用期≠社保"空窗期"
李某上班第二天就受伤,公司以为"试用期不用急着交社保"。大错特错!法律要求员工入职当天就参保,试用期发生工伤,企业若未缴社保,所有本该社保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都要企业全额承担。
企业自保三招:合法省心不踩雷
✅ 拒绝"灵活操作",工资多少就交多少
别信员工说"补贴比社保划算,求你少交点"。企业补发的"社保差额",会被认定为工资,未来算加班费、经济补偿时还要多掏钱!某地就有企业因按3000元交社保(实际工资8000元),员工离职时成功索赔5年社保差额+2倍补偿,倒贴20万元。
✅ 入职当天办好社保,莫等试用期结束
新员工体检合格后,立即在社保系统做"增员",最晚不超过入职30天。哪怕只干1天就受伤,只要社保已参保,90%以上工伤费用(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仅需承担护理费、就业补助等小部分。
✅ 定期自查,发现漏洞马上补
每季度核对:
- 员工工资条是否与社保申报基数一致?
- 新员工入职30天内是否完成参保?
- 是否存在"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的私下约定?
发现问题立即补缴,避免像本案企业虽赢官司却暴露管理漏洞——万一李某没签那份《承诺书》,企业将多赔10万元以上!
最后提醒
社保不是企业"能省则省"的负担,而是转移用工风险的"安全网"。本案企业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大隐患:若社保部门追查,不仅要补缴2018年社保差额,还可能被处以欠缴金额1-3倍罚款。依法足额参保的企业,工伤赔偿成本降低70%以上——这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别让一时侥幸,换来巨额赔偿和信用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