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管理不善将承担他人借款责任-巢湖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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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皖0181民初66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文某及被告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马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用于都市乐符A#、B#楼购买钢材,月息3%。落款日期:2013年4月13日。被告文某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借条》盖印。庭审中,被告文某确认该《借条》实际出具时间大概在2017年,且是先手写,后盖印。
另查明:被告文某系被告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都市乐符项目现场负责人及实际施工人。2012年7月13日,被告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都市乐符项目施工期间,巢湖市东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学军与被告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都市乐符项目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补充)》,约定巢湖市东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学军向都市乐符项目供应钢材。2012年9月21日,被告文某与潘某生签订一份《欠款合同》,约定被告文某向潘某生借款60万元。同日,潘某生的合伙人袁某根向被告文某转账58.2万元。该款到账后,被告文某当天分两笔向胡学军转账20万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文某再次向胡学军转账30万元。
2013年3月6日,文金生(系原告马某的丈夫)向被告文某账号转账39万元。该款到账后,被告文某向潘某生转账40万元。2013年4月9日,原告马某向被告文某账号转账17万元。该款到账后,被告文某于当天向潘某生转账17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文某、安徽省和某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一个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司印章,最终让公司承担了本不该有的还款责任。虽然借条是2017年才补写的,落款时间却写成2013年,而且借款直接打给了个人,但法院依然判决公司要和文某一起还钱。
为什么公司要"背锅"?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印章管理太松懈。文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能轻易拿到公司印章盖在借条上。公司辩称"从未授权文某借款",但法院认为这是公司自身印章管理不严造成的,不能怪债权人。试想一下,如果你家的公章随便放在办公桌上,被员工拿去签合同借钱,你能说自己完全不知情就不负责吗?法院不会这么认为。
第二,项目负责人身份让外人相信他能代表公司。文某确实是项目现场负责人,之前也代表公司签过钢材采购合同。当他在借条上写明"用于购买钢材"并盖上公司印章时,马某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借款,而不是文某个人行为。这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即使文某没得到公司授权,但他的身份和行为让外人合理相信他有这个权力。
第三,钱最终用在了项目上。虽然56万元直接打给了文某个人账户,但他转手就还给了之前为项目买钢材借的款。法院认为这笔钱本质上还是用于项目工程,公司从中受益了,自然要承担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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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你的"公章":公章就是公司的"身份证",必须专人专管,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建议:每次用章都要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高管书面批准,记录用途、时间、经办人。不要让项目部随意持有公章,尤其不能把公章长期留在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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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告知外界"谁有权限":在项目现场公示牌上写清楚"本项目负责人仅有施工管理权,无权对外借款、担保",并在公司官网、项目公告中声明。最好让所有合作方都签收《权限告知书》,这样将来发生纠纷时,法院才会认可"对方应该知道项目负责人无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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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项目资金监管机制:项目用钱必须通过公司账户,避免"公款私存"。对项目负责人的大额支出要审核,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和合同。本案中文某把借款直接转给个人(潘某生),如果公司有资金监管,早就能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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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培训管理人员:让项目经理明白: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借款,轻则被辞退,重则要个人担责。本案中文某也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因为他自己也在借条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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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如果听说项目负责人在外借款,要立即发函声明"该行为与公司无关",并保留证据。拖到2017年才补借条(实际借款发生在2013年),给了对方"合理相信"的空间。
简单说:公司印章不是"万能钥匙",不能随便给人用。管不住章,就可能像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一样,为别人的借款"买单"。特别是建筑行业项目分散、人员多,更要扎紧制度篱笆——今天少盖一个不该盖的章,明天就可能省下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