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后企业应及时行使代位求偿权避免经济损失-宜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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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1)苏0282民初585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02日15时02分许,慕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9××××的小型客车,沿长深高速行驶至长深高速(宁杭)宁杭向2164公里处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罗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D3××××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罗某系浙AD3××××的小型客车车主、驾驶人,该车辆投保了杭州某合公司的车损险,经定损,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辆车损34300元,施救费400元,杭州某合公司已实际向罗某赔付34700元,并获得代位索赔权。慕某驾驶的皖A9××××的小型客车投保了巢湖某保支公司的交强险和合肥某保支公司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巢湖某保支公司已赔付交强险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合肥某保支公司赔偿杭州某合公司32700元(即总损失34700元减去交强险已付的2000元),并驳回杭州某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利息要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追钱大战”,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保险赔付后,如果不及时、准确地行使代位求偿权,企业可能白白损失本该收回的钱。简单说,就是“你替别人垫了钱,得赶紧找责任人要回来,否则钱就打水漂了”。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我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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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钱”后必须“追钱”,拖不得!
杭州某合公司替罗某修车赔了34700元,法律允许它转头向全责方慕某“讨债”。但讨债有讲究:必须在赔付后第一时间行动。本案中,杭州某合公司迅速起诉,才拿回32700元;如果拖拖拉拉,可能遇到责任人跑路、证据丢失,最后只能自己认亏。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比如公司车辆出险),也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别以为赔完钱就没事了,你的及时报案和证据提供,直接决定保险公司能否顺利追回损失。 -
证据不全?追钱难上加难!
法院为啥支持杭州某合公司?因为它拿出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一整套“证据链”。反观慕某,全程没出庭,等于主动放弃辩解机会。提醒企业:日常管理中,事故现场照片、交警报告、维修记录这些“小事”千万别嫌麻烦,它们是未来追偿的“救命稻草”。尤其是企业车辆出险,行政人员务必当场固定证据,别等事后补,补了也可能不被采信。 -
分不清保险责任?小心自掏腰包!
本案中,慕某的车买了交强险(先赔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剩余部分),所以杭州某合公司能全额追回。但如果慕某只买了交强险,超2000元的部分就得自己承担——企业作为责任方,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更常见的是:企业给员工车辆投保时,只买最低额度保险,一旦出大事故,公司就得兜底。关键建议:投保前务必算清风险账,商业险保额要覆盖潜在损失(比如百万三者险),别为省小钱吃大亏。 -
别提“额外要求”,否则竹篮打水!
杭州某合公司还要求慕某支付利息,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法律没规定这种利息。很多企业追偿时总想“多要点”,比如加收滞纳金、精神损失费,结果反而因小失大——诉求越离谱,越容易被全盘否定。记住:追偿只认“实际损失”,修车费、拖车费这些有发票的才能要,其他“隐形费用”法院不认账。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 投保时:选保险别光看价格,重点查清“代位求偿”条款是否清晰(比如是否承诺协助追偿)。
- 出险时:10分钟内拍照留证,24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别私下和解——和解可能让你丧失追偿权!
- 赔付后:主动问保险公司“钱追回来了吗”,配合提供材料。如果是责任方企业,收到索赔通知后别装死,积极协商能减少利息等额外损失。
说到底,保险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风险转移工具。企业只有把“事前预防、事中留证、事后追偿”串成闭环,才能真正确保“花了钱,不白花”。下次签保单前,不妨多问一句:“如果出事,你们怎么帮我把钱追回来?”——这比事后哭诉有用一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