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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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18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5日,中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丙公司承包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某工程,工程价款为固定含税合同总价3790446.11元,不含税总价为3445860.1元,付款方式为:全部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且工程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二年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合同签订后,某丙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5日验收合格。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2930552.05元,质保金为146527.60元,质保期二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正式接受之日(二者取最晚的)起算。现已支付某丙公司2846172.40元工程款(含2023年8月18日已退还的质保金146527.60元),尚欠剩余工程款84379.65元未支付。另查明,郑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379.6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3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同时判决某乙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家工程公司干完活没拿到全款,告了发包方公司,结果不仅发包方要付钱,连发包方的"老板公司"也要一起赔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
核心问题: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
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也就是"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有个重要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为公司欠的债"兜底"。在这个案子中,某乙公司作为股东既没出庭也没交证据,法院自然认定它没证明财产独立,所以要和某甲公司一起还钱。
企业常见误区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钱",结果埋下大雷:
- 把公司账户当"个人钱包",随意转钱到自己账户
-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货款
- 公司和股东之间借款不签合同、不计利息
- 财务账目混乱,分不清哪些是公司支出、哪些是个人消费
三招防范风险(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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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账必须"分得清"
- 公司必须开独立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收支走公户
- 股东个人和公司之间借钱,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写明利息、保留转账记录
- 每年请专业会计做账,确保"公司流水"和"个人流水"完全不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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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做"财产体检"
- 一人公司必须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花几千元就能办)
- 保留好审计报告,这是证明"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
- 特别注意:工程款、大额采购等交易必须有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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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别当"甩手掌柜"
- 即使公司只有你一个人,也要按时开股东会、做会议记录
- 公司重大决策(比如借钱、担保)必须留书面痕迹
- 如果被起诉,千万别学本案被告"不答辩不出庭"——法院会直接认定你放弃举证权利!
特别提醒工程企业
这个案子是工程款纠纷,但风险远不止于此:
- 如果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股东也可能因财产混同被追责
- 分包商拿不到钱时,会优先盯上"有实力"的股东公司
- 即使公司破产,混同财产的股东仍要对债务负责
记住:公司不是你的"挡箭牌",而是需要精心维护的"防火墙"。每年花小钱规范财务,远比将来赔大钱划算。尤其是工程行业资金量大、周期长,更要把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界限划得清清楚楚——这是保护自己"钱袋子"最基本的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