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单位对建筑物质量缺陷的责任不因保修期届满而免除-长垣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垣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193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宋某艳系长垣市社区号楼单元号业主。2023年12月8日,长垣市社区号楼16楼放置空调外机板沿水泥块脱落,砸到停在楼下的宋某艳的豫A6**号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
宋某艳起诉前,申请对车辆损失总额进行鉴定。2024年1月5日,河南省某公司作出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4690元。宋某艳支付鉴定费2000元。长垣市
社区**号楼由河南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于2018年8月28日由长垣县住房和建设局竣工验收。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11683元),长垣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5007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河南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重要法律风险:建筑物质量责任不因法定保修期届满而自动消失

为什么施工方还要承担责任?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房子已经验收合格5年多了,早就过了保修期,凭什么还要我赔钱?"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过了保修期≠没有责任

本案中,河南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最长5年,而楼房2018年验收,2023年出事,已超过5年,所以不应该再赔钱。

但法院认为:空调外机板沿的水泥块脱落,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一部分,不适用"外墙面防渗漏5年"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关键问题来了:谁来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是业主,还是施工方?

答案是:施工方! 法院明确指出,施工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提供不了,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河南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施工质量没有问题,所以即使过了5年,还是要赔钱。

物业公司为何也要担责?

长垣某物业有限公司认为:"房子不是我建的,我只负责日常管理,不应该为质量问题买单。"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有安全管理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安全"。

本案中,空调外机板沿水泥块脱落前,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隐患、没有进行有效维护,也没有对小区停车秩序进行规范管理(虽然车主停车位置不规范,但小区内停车混乱已成常态),所以也要承担30%的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施工企业:别把"验收合格"当"免责金牌"

2.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不是"走过场"

3. 所有企业:证据意识要牢记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主认为"房子已经卖了/交了,跟我没关系了",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本案告诉我们:建筑物质量责任可能跟随企业很多年,尤其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

建议企业:

建筑物"站得高",责任也"扛得久"。企业只有真正重视质量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才能避免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为多年前的施工问题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