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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出票人与承兑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长垣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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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65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8年9月27日迅达电梯公司与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垣森林半岛三期电梯(直梯)安装合同》一份,由迅达电梯公司为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电梯安装工作,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迅达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合同签订后,迅达电梯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支付电梯安装款,于2021年9月24日,向迅达电梯公司出具了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49867303****035079167,票据金额为160000元,票据出票人为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5日,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又向迅达电梯公司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498673703****059330157,票据金额为20322元,票据的出票人为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4月25日。2021年11月25日,再次向迅达电梯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4票据的出票人为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5月25日。上述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264788元,到期后,迅达电梯公司提示两被告付款后被拒付,迅达电梯公司因此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长垣某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和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迅达电梯公司264788元,并从2022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

三、简单论述案例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开了汇票不给钱,两家公司一起赔"的故事。很多企业日常经营中都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来结算货款,觉得比现金转账方便,却不知道其中暗藏风险。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说说企业该如何避免"商票陷阱"。

核心问题:为什么开了汇票的公司和担保付款的公司都要赔钱?

根据法律规定,商票就像一张"保证付款的借条"。出票人(长垣某业公司)是写借条的人,承兑人(某业住宅集团)是保证还钱的人。当汇票到期后不付款,持票人(迅达电梯公司)可以同时找这两家要钱,他们谁也不能推脱。法院判决就是基于这个原理,让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常见误区与风险警示:

  1. "开了汇票就没事了"的错觉
    很多出票企业以为,只要找到大公司当承兑人,自己就能高枕无忧。但本案中长垣某业公司作为出票人,即使找了某业住宅集团当承兑人,最终仍要一起赔钱。重要提示: 出票人永远跑不了责任,别以为找了"大靠山"就能甩锅。

  2. "过期再付没关系"的侥幸心理
    某些建筑、房地产企业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但商票到期不付会产生双重代价:不仅要还本金,还要从到期第二天起算利息。本案中26万多元的票据,拖一年光利息就可能上万元,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3. "我不应诉就不用赔"的糊涂想法
    某业住宅集团作为承兑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装死"不出庭,结果照样被判赔钱。血的教训: 收到法院通知必须积极应诉,否则法院会直接根据对方证据判你败诉,连申辩机会都没有。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接收商票前做"体检"

持有商票时要"盯紧"

作为出票人/承兑人要"留后路"

最后提醒:电子商票虽然方便,但本质是"延期支付",不是"免单支付"。企业在接收时要像收借条一样谨慎,开出时要像还信用卡一样守信。记住,今天你拒付别人的商票,明天可能就有供应商拿着汇票找你索赔——就像本案中26万变26万+利息的教训一样。生意场上,信用比现金更值钱,别让一张小小的汇票,变成企业资金链的"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