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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过高违约金将被法院调低-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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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73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日,原告禹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及交货地点等内容,并约定买方逾期未付货款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3‰违约金;同时约定:供货第一个月月底支付当月货款50%,第二个月月底支付80%,第三个月月底付清当月及前两个月剩余货款,第四个月起每月月底付清当月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2024年5月17日,被告委托刘某与原告签订对账单,确认“截止2024年3月31日欠款237149元,4月份货款104749.6元,总欠款341898.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欠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1898.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驳回原告关于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的其他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一旦超出实际损失合理范围,法院有权调低。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3‰(相当于年化109.5%)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该标准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年化约4%-5%)。为什么?因为法律讲究“公平原则”: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而非惩罚工具。如果约定过高(比如日息3‰),企业不仅拿不到全额支持,还可能因诉讼产生额外成本(如本案原告多花了诉讼费)。

给企业的3条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1. 违约金别设“天价”,参考市场利率更稳妥
    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写得越高越能震慑对方,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调整。建议:

    • 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设定为银行LPR的1.3-1.5倍(目前年化约4%-5%),既覆盖资金成本,又容易获法院支持。
    • 避免直接写“每日3‰”这类夸张数字(相当于高利贷),否则像本案一样,明明合同写了却只能拿到1/20的收益。
  2. 对账结算要“留痕”,避免欠款说不清
    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是被告授权刘某签署的书面对账单。企业常因口头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不全而败诉。建议:

    • 每次供货后,要求对方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像本案刘某的委托书明确写明“可确认货款”)。
    • 委托书必须写清权限,例如“仅限签署合同”就不能用于对账,否则可能像被告一样“哑巴吃黄连”。
  3. 别当“老赖”,拖欠成本可能翻倍
    被告以为不还钱能“拖垮”原告,结果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承担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现实是:

    • 拖欠1年货款34万元,按法院调整后的利率多付约1.5万元利息;若按合同原约定日息3‰,本应付12万多,但因过高只支持了小部分。
    • 更惨的是,被告因缺席庭审,连申辩机会都没了,直接“躺输”。

一句话总结:合同违约金不是“保险锁”,而是“双刃剑”。企业签合同时,宁可花10分钟合理设计条款,别等打官司花10万块买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