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中随意出具欠薪证明可能承担全额支付责任-禹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22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份,高某找到刘某学到禹州市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在该工地工作了四个月,经结算,2023年3月22日,高某向以刘某学为班组长的木工班组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某某府工地19#楼二期木工工资欠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2023年3月22日,高某。高某在该证明条上签字予以确认。高某在禹州市项目工地提供的劳务是与王某锋联系结算,由王某锋向高某支付劳务工资,经结算,高某于农历2023年12月28日向王某锋出具收款工资条一份,内容为:收款工资条,今收到某某府19号楼二次结构木工工资下欠47000元,其包括扣掉刘某学找的工人恒某拆方木,掉方木砸伤工人带公司罚款(15000元),下余32000元已结清。收款人,农历2023年12月28日,高某。高某在该收款工资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庭审中,高某辩称再向刘某学等13人出具证明条后,又支付刘某学23000元,刘某学不予认可,并称高某仅向其支付13000元还是在出具证明之前支付的,另外,在高某出具证明前,经王某锋支付刘某学4000元,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元,总计收到劳务工资19000元。均未向该院提供相关证据。安某与刘某学和高某没有联系,经刘某学追要,高某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刘某学为追要60000元的劳动报酬向本院提起诉讼等情。
另查明,禹州市**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河南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庭审中,刘某学撤回了对被告禹州某房公司的起诉。刘某学带领的木工班组人员有任某宾、张某全、司某军、彭某营、赵某涛、闫某平、徐某。高某称刘某学带领的是十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学劳务工资60000元,驳回刘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高某的上诉。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即使你只是个"小包工头",随意给工人打欠条也可能让你自己背上全部工资责任!
高某作为木工班组的临时负责人,给刘某学出具了6万元的欠薪证明,结果法院判他个人要全部支付。高某辩解称这6万元是欠13个工人的工资,不是刘某学一个人的,而且他后来还付了部分钱。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最终还是让他全额支付。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
千万别随便打"白条"
工程分包中,作为班组负责人或包工头,不要轻易给工人出具欠薪证明。如果确实需要确认欠款,一定要写清楚:这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欠款?具体欠谁的钱?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最好有工人签字确认的明细表。高某就是吃了"证明"写得太笼统的亏——只写了"木工工资欠60000元",没写具体欠谁、每人多少,结果法院认定他要对刘某学负责。 -
工资支付必须留痕迹
发工资时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不管是现金还是转账,都要让工人签字确认。高某说已经付了23000元,但拿不出证据,工人只承认收到13000元,法院当然采信工人说法。建议企业:- 建立规范的工资表,每月让工人签字
- 现金支付也要有收条
- 转账支付保留凭证
这样一旦有纠纷,才能说清楚账目。
-
分包链条要理清责任
这个案子中,王某锋作为上一级承包人,因为已经和高某结清款项(高某签了"工资已结清"的条子),所以不用再承担责任。企业作为总包方或分包方要注意:- 与下家结算时必须拿到书面确认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
- 明确约定"工资支付责任"
这样即使下家拖欠工资,也能避免被连带追责。
-
班组长不是"挡箭牌"
高某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或上家负责。但法院认为:既然你亲自签字确认欠薪,又不能证明是代表公司,就要自己承担责任。企业要提醒各级负责人:签字前先想清楚,这个字签下去到底代表谁?如果是代表公司,最好加盖公章或有授权文件。 -
证据意识要贯穿始终
高某二审提交了记工单和证人证言,但因为是单方记录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没采信。企业日常管理中:- 工作量要每天记录并双方签字
- 重要沟通尽量用书面形式
- 保留所有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
养成"先留证、再办事"的习惯,关键时刻能救命。
简单来说:工程分包就像"传接力棒",接棒的人要确认清楚棒子是否完整。打欠条不是帮忙,而是签责任书!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用工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负责人更要明白——签字即责任,白纸黑字无小事。